随着年龄变大,我发现我越来越确信我们现今最大的需要之一,就是要明白如何将《圣经》应用到我们的人生中我们要怎样思想、如何行事和怎样感受;一种依据《圣经》作抉择的方式。
专注于神和祂的祝福,包含两个要点:首先, 神自己本身就是道德的标准;其次,神的行动示范了道德的标准。让我们详细解释这两个要点。
神就是光, 在他毫无黑暗 我们若说是与神相交, 却仍在黑暗里 行, 就是说谎话, 不行真理了。 我们若在光明中行, 如同神在光明中, 就彼此相交, 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翰一书1章5-7节)
将神隐喻为光,主要就是一个道德的写照。黑暗等同于罪恶与谎言;光明代表真理与纯洁。这段话语描绘了神的属性是绝对的完美,没有任何罪恶;它也描述罪就是违背神的本性。
就这段经文和其他类似的经文看来,我们可以说神的属性就是良善与公义的标准和楷模;而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就不得不裁定那些与神的属性相悖逆的事都是罪恶和不义的。
你们若不听从我,不遵行我的诫命,厌弃我的律例, 厌恶我的典章, 不遵行我一切的诫命, 背弃我的约,我待你们就要这样: 我必命定惊惶, 叫眼目干瘪、精神消耗的痨病、热病辖制你们(利未记26章14-16节)
除了着重神和祂的祝福,基督教伦理学的定义也看重伦理所包含的幅度。我们认为伦理学不单只是神学的分支,它乃是神学和基督徒人生的基础。
但是我们的定义则强调基督教伦理学是涉及基督徒人生的每一层面。首先,伦理学是
探究何为良善何为邪恶的神学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训练]人学义都是有益处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摩太后书3章16-17节)
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马太福音5章22节)
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章28节)
上述那两节经文显示耶稣谴责的是有罪的心态感受,不管那心思意念有没有导致行动。总之,耶稣的教导表明这些心态实际上已触犯了为禁止罪行而订的诫命。
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讟、骄傲、狂妄。这一切的恶,都是从里面出来(马可福音7章21-23节)
按着《圣经》,我们也会谈到道德良善或邪恶的人。就如恶行来自恶心,恶心来自恶性或罪性,因此我们若要讨神喜悦,单单有良善合宜的行为和心态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在本质上是个良善的人,也就是得具有良好的性情。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罗马书8章5-9节)
简而言之,所有的非信徒都是「随从肉体的人」 ,他们的天性是邪恶的,所以他们的行为心态也是邪恶的。保罗在这里强调,与神为仇的心思乃是源自堕落的天性,而且这样的性情也是无法顺服神的法则。
不同于那些不信的人,信徒是有圣灵内住的。而他讲到随从圣灵而行的人,指的就是信徒因着圣灵居住在他们心里而有的新性情。因此他们可以不必受制于堕落的天性,乃是具有能力,可以顺服神的伦理法则。
我们已经定义了基督教伦理学,现在要来看《圣经》对于伦理的良善所设定的三重准则。
有个很有用的方式可帮助我们了解《圣经》对此的教导,那就是看《韦斯敏斯德信条》如何定义非信徒的善行。《韦斯敏斯德信条》16章第7段特别对非信徒的善行有重要的论述:
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体,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但并非出自信仰所洁净的心,也不是按照正当的方法,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没有荣耀神的正当目的;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不能讨神的喜悦,也不能叫人有从神领受恩典的资格。
你们中间,谁有儿子求饼,反给他石头呢﹖求鱼,反给他蛇呢﹖你们虽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何况你们在天上的父,岂不更把好东西给求他的人么。(马太福音7章9-11节)
然而《韦斯敏斯德信条》并没就论到此为止。它接着清楚指出,非信徒所行的善事并非如同表面所显示的那样。注意信条讲到这些行为是「罪恶的」,它们无法「讨神的喜悦」 ,或使人有资格「领受神的恩典」 。
即使我们赞扬非信徒那些合于神准则的外在行为,我们也得记住他们的本质并非真正的良善。他们无法好得足以讨神的欢喜,也无法以此赚取救恩。怎么会这样呢﹖为何那些合于神准则的外在行为还是被认为是罪恶的呢﹖
除非这个所作行为出于正确的动机,它就不是神会给予祝福的行为。首先,好行为必须来自于一个借着信心得以洁净的心灵。其次,善行必须是基督徒爱心的外在流露。
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甚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么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么。(雅各书2章14-20节)
洁净心思的信仰,是让人得救,也激发善行的信仰。这是信徒所具有,也唯独信徒才有的信仰。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因为到神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神,且信他赏赐那寻求他的人。(希伯来书11章6节)
想要得神祝福的祈求必须根源于信心,否则我们无法得神的喜悦,也因此无法得到祂的祝福。换句话说,行事的动机若没有信,我们就无法行善。
整本《圣经》里,保罗将这个教义讲的最简单明确,罗马书14章23节,他这么说道:
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马书14章23节)
《圣经》看重基督徒的爱心,除了要有得救的信心,也强调正当动机的重要。
哥林多前书13章保罗教导若不是出于爱心,我们的行为是无益的;13章1到3节,他这么写着:
我若能说万人的方言,并天使的话语,却没有爱,我就成了鸣的锣,响的钹一般。我若有先知讲道之能,也明白各样的奥秘,各样的知识。而且有全备的信,叫我能够移山,却没有爱,我就算不得甚么。我若将所有的赒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却没有爱,仍然与我无益。(哥林多前书13章1-3节)
产生美好结果的行为或是属灵的恩赐,若不是以爱心为出发点,仍然得不到奖赏。就如先前所讲过的,在神的眼中,得不到奖赏的行为就不是」美善」 的。
马太福音22章37到40节,耶稣总结神的启示时,也讲到这个要点:
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章37-40节)
拒绝神的律法,就是拒绝与那位将自己赐给我们建立盟约关系的神。而不顺服祂的律法就是犯罪。在马太福音的这段经文里,耶稣所教导我们说,律法本身和旧约其他部份所要求我们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爱神和爱邻舍。
除了指出良善的行为必须出自正当的动机,《韦斯敏斯德信条》也讲到善行必须符合正确的标准。我们再来听听16章第7段所说的:
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体,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但并非按照正当的方法,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
这里信条强调所谓美善的行为,必须是依据神话语的标准而行,就是照神的启示,特别是《圣经》所说的去作。
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我们对正确标准的认识。首先,《圣经》的戒命;第二,全本的《圣经》;最后,普遍的启示,创造界本身。
第一个方面,所有的《圣经》命令都是为引导我们而设的。约翰壹书3章4节总结了这个概念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翰一书3章4节)
注意使徒约翰所说的,他不只教导凡违背律法的就是犯罪,仿佛违背律法只是众多罪的一种;他乃是说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因为所有的罪都导致不遵循律法,就是触犯神的法则。
约翰在此明确的断言合宜准则的重要性。然而今天甚至有许多基督徒还认为人是有可能违反神的某些律法而不算是犯罪,或我们可以忽略神的某些诫命。然而,使徒雅各在雅各书2章9到10节却谈到这一点:
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各书2章9-10节)
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出埃及记20章9-11节)
还有当耶稣的门徒没有遵守安息日的规条,祂也以大卫作过的事来为祂的门徒辩护。马太福音12章1到4节,祂如此回答法利赛人的质问:
经上记着,大卫和跟从他的人饥饿之时所作的事,你们没有念过吗?他怎么进了神的殿,吃了陈设饼,这饼不是他和跟从他的人可以吃得,惟独祭司才可以吃。(马太福音12章1-4节)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备行各样的善事。(提摩太后书3章16-17节)
保罗认为《圣经》的道德规范不只限于诫命和律法规条;他乃是认为整本《圣经》对我们的行为归正都有益处,都具有督导作用,因此我们的行事为人必须符合全本《圣经》的标准才称得上是良善的。
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罗马书1章20节)
保罗接着讲虽然借着普遍启示,人知道神的道德标准,可是他们仍然宁可犯罪。
这里的要点是:人的行为受谴责,乃是因他们触犯了普遍启示所显露的标准。
换句话说,普遍启示既然是神话语的一部分,那么它也是善行依据的标准之一。
总而言之,《圣经》教导我们善行必须依从神的话语,而祂的话语则是显于律法、整本《圣经》,和创造界中。
如果我们所作所为是要让神喜悦,一些当前的目标,例如照顾家人、顺服父母、守安息日等等就是这个大范围的一部分。我们作这些事,乃是衷心想要荣耀神,因此愿意过着让祂喜悦的人生方式。
你们或吃或喝,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哥林多前书10章31节)
在教导他的读者们如何使用属灵的恩赐时,彼得也有类似的论点。彼得前书4章11节,彼得这么说:
若有讲道的,要按着神的圣言讲。若有服事人的,要按着神所赐的力量服事。叫神在凡事上因耶稣基督得荣耀(彼得前书4章11节)
彼得认为教会里所有的恩赐和服事必须以荣耀神为至终目的。彼得提出的应用原则就是基督徒的所行所为都是为尊荣神,归荣耀与祂。
《圣经》中其他的经文将这个基本原则阐明的更清楚。罗马书11章36节,保罗也清楚讲到:
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罗马书11章36节)
在这里保罗因着万有都「归于祂」而非常喜乐;他的意思就是我们作每一件事都是为了神的缘故,以祂的荣耀为行事的至终目标。保罗接着以「荣耀归给祂,直到永远!」来强调这点。
我们已确立基督教伦理学的定义和《圣经》对善行的标准,那么基督徒在作伦理抉择时,就应当以三个步骤应用这些理念。
在伦理学的课程里,我们会探讨每次作伦理抉择时,应该采取那些实际的步骤。目前我们只是对这个研讨勾勒出一个大概的轮廓,在接下去几课我们会有详细的解说。
我们的研讨涉及三个层面,首先是基督徒群体的三个倾向,其次是伦理抉择的三个观点,第三是这些观点之间的互相关联。我们先来看不同的基督徒在作伦理抉择时会有的倾向。
我们已讨论过,《圣经》定义的好行为是出自正确的动机,依从正确的标准,且有正确的目标,而这三重标准正好配合我们刚才讲到的那三点。
首先,那些强调良知和圣灵引导的人看重的是正确的动机。我们可以说他们首先在意的是唯有好人才会有好行为。在作伦理判断时,他们会问:我的心态是什么﹖我是否成熟到可以作出正确的抉择﹖我是否具有属灵的能力将神的话语应用在这个情况里﹖
其次,那些专注《圣经》教导的人所看重的是标准,面临伦理抉择时,他们首先问的是:对于这情况,神的话语是什么﹖
最后,那些看重后果的人主要在意的是正确的目标。他们专注的是情况本身,会提出这样的询问:问题是什么﹖牵连到那些因素﹖问题的解决方式会带来什么结果﹖
明白基督徒会有的这三个倾向,我们不难看到它们实际是代表伦理抉择的三个基本观点。
伦理判断涉及到个人将神的话语应用于某个情形里。
我们必须从三方面或三个角度,就是从神的话语、情况、和个人的层面来探讨伦理,这三方面的看法都很重要和宝贵;因此探讨伦理最好的方式,就是从这三个层面去思考,并且容许各个观点所领受的见识彼此互补和相互影响。
我们会从这三个观点来作伦理判断:就是从情况处境,规范准则,和存在动机的角度作探讨。在后面的课程里我们会一再提到这几个观点,目前我们只需要先了解这些立场的基本概念。
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我们和他(耶稣)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马书第6章2-4节)
保罗这样的谈论,并没着重神的诫命或圣灵在我们生命良知上的影响,而是强调情况处境,包括救赎的经过和我们得救的目的。
保罗也是以伦理情况处境的角度结束罗马书第6章。罗马书6章20到22节,保罗这么写着:
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甚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罗马书6章20-22节)
保罗鼓励他的读者们要活出圣洁有道德的人生,弃绝他们昔日所犯的那些罪。保罗强调借着圣洁的人生,他们可以得到永生。这里他当然是基于结果来劝勉,不过此处,他着重点在于敬虔生命所得到的奖赏。
彼得也是以情况处境的论点谈到道德行为。彼得前书2章21到22节,他这么说道:
基督也为你们受过苦,给你们留下榜样,叫你们跟随他的脚踪行。(彼得前书2章21-22节)
在这里彼得鼓励信徒们愿意为义的缘故受苦,他没有引用经文或提到圣灵的引导,而是诉诸救赎过程的一些事实,特别是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受苦。
对基督徒而言最直觉的模式就是从规范准则的观点来探索伦理。所谓的规范准则就是认定神的话语是我们伦理的准则,我们读《圣经》,要明白它所教导的行为法则。
例如为了要让以色列民恢复对神的敬拜,约西亚王教导他的百姓要守逾越节。列王记下23章21节他这么命令他们:
当照这约书上所写的,向耶和华你们的神守逾越节。(列王记下23章21节)
他的论点并非根据救赎的历史事迹或他们当时的情况使他们必须如此行,或是神感动他们要守逾越节。他乃是强调《圣经》教导他们要庆祝这个节日。他诉诸的是律法书上所写的,神借着摩西拯救祂的百姓的那段记载。
使徒约翰以神的诫命为信仰行为的依据时,用的也是这个模式。约翰壹书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约翰一书3章23节)
神的话语再次成为人行为的根据。神命令人该有一定的信仰和行为,而祂的权柄也足以使人必须依从祂的道德标准。
我们已经讨论了情况处境与规范准则的层面,现要从个人的层面来探讨伦理。我们称这为存在动机的观点。
我们所问的问题若是特别关乎到人时,那就是从存在动机的角度来探讨伦理学。所谓的「存在动机」,我们无意将这个论点与哲学的存在主义相提并论。我们着重的乃是从个人实际经历的角度来探究伦理学。这个角度探讨的是个人与神的对峙和互动。从这个角度探讨伦理学,我们并没有降低神的权柄,或是提升我们的感受作为对错是非的至终标准。我们问的问题会是:要成为圣洁,我该作何改变﹖我们也会注意圣灵内在的引导或是净化的个人良知。因此我们看到《圣经》肯定借着我们良知和圣灵的引导,可以帮助我们决定谁是谁非。除了考虑情况处境和规范准则,存在动机的观点也能帮助我们做出合宜的伦理抉择。
《圣经》记载了许多运用这模式探讨伦理学的例子,例如约翰壹书3章21节,那里使徒约翰这么说道:
亲爱的弟兄阿,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约翰一书3章21节)
他指出,身为得救的人,我们的心思应当与神的性情一致;如果神的爱在我们里面,我们就能够直觉的分别对错是非。除了诉诸《圣经》或问题本身,神也在祂的子民心中运作,使他们知觉是非。当我们持定这样的观点,那就是以个人实存的角度来探讨伦理学。
保罗的著作里也有同样的看法。例如加拉太书第5章,保罗将「肉体」 与罪性相提并论,又列了许多肉体激发我们去犯的不良行为。他也解释圣灵在我们里面运作,以产生美好良善的结果,例如仁爱、喜乐、和平。在这段经文里,他详细说明信徒借着顺服圣灵的内在引导,就能够行出美善的事情。
加拉太书5章16节保罗写道:
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加拉太书5章16节)
让信徒作伦理判断的一个合宜方式,就是注意圣灵内里的感动。我们若这么作,就是采用存在动机的观点来判定是非。
罗马书14章5、14、23节,保罗更是强调存在动机的观点,他坚决认为即使我们良知未必完全,但是违逆良心就是罪。
各人心里要意见坚定 我凭着主耶稣确知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惟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罗马书14章5、14、23节)
保罗在这里谈的是祭偶像的食物,他解释说基督徒可以吃那些食物,只要他们心里不认为是在参与异教敬拜;但如果他们的良心不允许他们吃,他们若吃了,那就是犯罪。
很有意思的是,在这章经文里,保罗谈到如果这个事件是从规范准则或情况处境的立场来看,多数的信徒是倾向于吃那些食物;可是保罗强调信徒也会从存在动机的角度来作抉择,除非三个观点的结论一致,否则他们宁可不吃。
我们已经探讨了这三个角度,现要来看这三个角度之间的彼此互动和相互依赖。这三个不同的立场其实不是各自独立存在的,而是代表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同一个伦理事件。
我知道这讲法初初听起来会令人有些困惑,因为我们前面所引用的例子,每个似乎只是采用一个角度而已。不过实际上,我们所引用的例子都涉及三个角度,只是其中某一个立场比较凸显,让我们用来举证而已。整个过程的要点是没有那个立场可以自身于其它两个之外而独立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