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圣经作决择: 规范准则的角度:上帝和他的话

一、介绍

小孩子有时挺有趣的,尤其在他们学着用一些新的词汇和观念的时候。前几天我朋友的一个四岁女儿,在吃晚饭前手里拿了一颗糖果儿,来到他跟前对他说:「爸爸,让我吃这颗糖吧。」 按着家规通常饭前她是不准吃糖的,所以她爸爸就问她:「为什么我要容许你现在就能吃这颗糖呢?」她挺威风地回答着:「因为我这么说了!」

显然这小女孩是从她父母那里学到那句话的,所以她理所当然的期待她爸爸听了那带着魔力的话:「因为我这么说了!」以后,就会答应她的要求。然而,这小女孩不了解人与人沟通时的一个基本事实,命令或指挥之所以具有威信,是在于下达指令的人有权柄。即使小孩子用的是父母的词汇和腔调,她的父母却大可不必听从她所讲的话,然而她却不得不听从她父母带着权柄的话。

我们探讨基督教伦理学时,必须要掌握和理解这个最基本的事实:道德原则的权力来自那位给予此原则的有位格者。为何我们必须将自己顺服在《圣经》的教导之下呢?为什么基督教信仰的道德规则对我们具有权威性的约束力?答案很明显,这些指令之所以具有权威性,是因为来自全权全能的神。我们顺从这些原则,乃是「因为祂这么说了。」

这是我们基督教伦理学系列「依据《圣经》作抉择」的第二课。在这一系列的课程里,我们着重的是按着《圣经》所教导的去作伦理抉择。这一课的题目是:规范准则的角度:神和祂的话语。我们首先要探讨的是伦理学里的权柄,或者更确切的说,伦理学里神和祂话语的权柄。

前一课里我们已看到,身为基督徒,我们在作伦理抉择时,必须考虑到三个方面:合宜的动机、合宜的标准、和合宜的目的。我们也从三个角度,就是规范准则、情况处境、和存在动机的立场来探讨基督教的伦理。若要作出讨神喜悦蒙祂祝福的道德决定,我们必须从规范准则的角度来看伦理事件,着重的是一些相关的准则。我们还必须要从情况处境的角度进行探索,确定我们已经负责任地衡量了相关的事实和情况的结局。 我们也得从存在动机的角度来思考,确定我们个人有正当的目标和动机。在这一课里,我们首先要看规范准则的角度,就是作伦理抉择时合宜的准则,我们要着重神和祂话语的标准。

我们把这一课分为两个主要部份。首先要讲的是神祂自己是我们绝对的标准。其次,我们要探讨神的话语如何成为我们伦理的准则或标准。让我们先来看第一部份,神祂自己作为我们伦理的准则。


二、上帝作为标准

你们应该还记得在这系列的第一课里,我们提到神自己就是我们绝对的伦理准则,那些与神的性情一致的事情就是「良善」和「正当」的,反之,与神的性情不一致的事情,就是邪恶错误的。神自己就是绝对的伦理准则,祂不必对祂自身之外和以上的任何其他标准负责。祂具有绝对的道德权柄。唯有神具有终极的权柄,决定什么为良善,什么为邪恶,并且有权来约束和要求,且根据祂的决定赐下永恒的宣判。

为了更彻底明白这些概念和它们包含的意义,我们必须探讨神是我们道德标准的三个主要方面。首先要看的是神的性情属性是我们绝对的道德法则或标准;其次,我们要探讨神是终极的道德裁决者,有权力约束和审判每一个人;第三,我们要看这些真理在我们作伦理抉择时所包含的意义。我们先来看神的性情是我们绝对的道德准则。


上帝本身

讲到神是我们绝对的道德准则时,有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在此我们仅提到其中的两点:第一,良善的是神的位格属性;第二,神的良善是所有美善之事的终极标准。


位格属性

首先当我们讲到良善是神的位格属性时,意思就是祂本身是所有道德伦理所依据的标准。虽然我们有时只是抽象性的谈到良善公义等观念,或是将这些词汇用于一些客观的事情和意念上,其实这些观念是来源于一个更基本的事实,那就是神位格的良善。离了神的性情属性,就没有所谓的良善和公义。伦理价值之所以存在乃是对神的一个反映和反射。实质上而言,神不只是良善公义的,祂就是良善公义的本体。

在第一课我们提到,《圣经》以光的比喻来描述神的性情是绝对的道德标准。约翰壹书1章5到7节,使徒约翰这么教导:

神就是光,在他毫无黑暗我们若说是与神相交,却仍在黑暗里行,就是说谎话,不行真理了。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翰壹书1章5-7节)

将神比喻为光,就是一个道德的写照。黑暗等同于罪恶和谎言,光明代表的是真理与脱离罪的清洁。基本而言,这段经文定义所有与神的性情无关的就是罪,以此表明神是绝对的无罪;换句话说,它认为神就是良善公义的至高准则,因此任何违背神属性的事就是罪。

耶稣也表明同样的看法,马可福音10章18节,耶稣这么说:

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马可福音10章18节)

讲到唯有神符合良善的标准,耶稣明确指出祂讲的是绝对的完全和良善,而不是相对的或衍生出来的良善。毕竟《圣经》也称呼其他的人是良善的,然而神的良善有别于其它的良善,它在本质与程度上是完全而绝对的,唯独属于三一真神所有。

《圣经》多处提到神至高的良善,例如诗篇5章4节,大卫如此宣称:

恶人不能与你[神]同居。(诗篇5章4节)

还有但以理书4章37节,外邦的尼布甲尼撒王如此宣告:

他所作的全都诚实,他所行的也都公平。(但以理书4章37节)

将这概念讲的最明确扼要的莫过于马太福音5章48节,那里耶稣说道:

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马太福音5章48节)

在这些经文里,我们能从两方面看到神被视为绝对的道德法则:第一,神是绝对的完全,没有一点缺陷瑕疵;第二,身为《圣经》的读者,我们深受鼓励要以神的作为和属性为我们良善的依据。

根据这些以及其它的《圣经》经文,我们确确实实能够的声明:良善和公义应该看成是这个有位格的三一真神:圣父、圣子、圣灵之首要和重要的永恒属性。从而,良善就包含和渗透在永活真神自己心意里所具有的一切态度、价值、动机、愿望、和目标。因此为要发现良善的合宜和正确标准,我们并非要费心的去学习一些抽象的伦理原则,乃是必须要尽力去明白神自己的心意如何。


终极标准

其次,讲到神是绝对的道德准则,我们的意思是不存有比神更高的标准;神的良善就是所有良善的终极标准。

不幸的是,有许多人都有错误的观念,误以为如果神要被视为是」良善公义」的,他自己还得要符合和满足某种良善的标准要求。例如有人认为神如果审判人类,祂就不是个良善的神;其他的人则认为一个良善的神是不会容许邪恶的存在。根据这些臆测,他们错误的推断《圣经》的神不应该是良善的神。

即使基督徒拒绝认定神是不良善的,还是有一些信徒会错以为有个更高的标准存在,连神都必须服从。

的确,我们承认有的时候《圣经》的作者自己好像是以神性情以外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神,最常见的是他们以《圣经》衡量神。例如诗篇119章65和68节,诗人这么写着:

耶和华阿,你向来是照你的话善待仆人你本为善,所行的也善。求你将你的律例教训我!(诗篇119章65,68节)

在65节,诗人承认神的话是良善的标准,甚至指出按着这个标准,神的作为被视为良善。在68节,他宣告神是良善的,所行的也善,暗示着因为神按着祂的话语而行,所以是良善的,诗人在68节的结尾表明他想要学习神的律令典章,使他或者能够符合神的良善。简而言之,在这几节经文里,诗人是以神律令的标准衡量神的作为,而认定那些作为是美善的。

不过《圣经》的作者也知道律令不能自身于神以外而存在,它们乃是神的自我彰显。例如诗篇119章137和142节,诗人这么写道:

耶和华阿,你是公义的,你的判语也是正直的你的公义永远长存,你的律法尽都真实。(诗篇119章137,142节)

神的律令公义且良善,因为那是出于神,而神是公义且良善的。因着祂是公义的,所以祂的所是所为,包括祂的律令,都是良善的。因此,即使《圣经》的作者将神与律法的标准相比,他们的目的只是要显明律法如何将神的性情显示出来。

《圣经》的作者无意教导说神如同人那样,是受制于律法。他们也不认为神会与律法的标准抵触。《圣经》从头到尾都明示神自己位格的美善是所有道德伦理所依据的绝对标准。


上帝作为审判者

我们看到神除了是绝对的道德标准,也是伦理道德绝对的裁决者;也就是说,神具有终极的权柄,决定那些行为、心态、和思想是符合或违反祂的道德要求,而且祂也有终极的权柄能力照祂的抉择行事。

当然,神真的授予人类一些责任和权柄,从而来作出伦理的审判。例如,《圣经》里提到合法的人间政府,是被授予了一些有限的惩恶扬善的权力和责任。然而《圣经》也教导,我们的判断只有反映出神的判决,才是正确而有效的。耶稣也讲的很清楚,在末日神要照各人所行的审判每个人,祂的肯定或谴责乃是按每个人所作的。到那时,祂要咒诅那些行恶的,也要祝福那些行善的人。

约翰福音5章27到30节,耶稣论道这方面是这么说的:

因为他是人子,[父神]就赐给他行审判的权柄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他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来者的意思。(约翰福音5章27-30节)

在今生我们对伦理无论作了什么总结性的评论,神始终是宇宙的至高审判者,终极唯有祂能裁决我们是否活得合乎道德操守,而祂的审判也是绝对有效。我们无法依据什么去挑战祂的权柄,所有的权柄能力都属乎祂,我们无法推翻祂的裁决。约伯记40章2到14节涉及到这类主题,请听神如何对约伯说的:

强辩的岂可与全能者争论么你岂可废弃我所拟定的?你岂可定我有罪、好显自己为义么?你有神那样的膀臂么?你能像他发雷声么?你要以荣耀庄严为妆饰,以尊荣威严为衣服我就认你右手能以救自己。(约伯记40章2-14节)

因为祂有绝对的权柄,神就有权来审判;又因为祂有绝对的能力,人就无法逃避祂的审判。纵使属神的受造物想逃开祂的权柄和能力,他们也无法达成。

归根到底,我们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是顺服祂,以祂为我们的审判者,借着基督得着祂的怜悯和眷顾;要么就是抗拒祂,而承受永远的刑罚。假使我们受到挑唆,怨恨神也不相信祂的审判,我们必须明白祂的判决都是公义正确的。祂不是任性无常的神,乃是恒久照祂不变的性情施行审判,如同以利互在约伯记34章10到12节的申辩:

神断不至行恶;全能者断不至作孽。他必按人所做的报应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报。神必不作恶;全能者也不偏离公平。(约伯记34章10-12节)

身为道德的绝对审判者,神始终依照祂性情的道德标准施行每个审判。祂的判断是完全的,显现出祂那无瑕的知识和智慧,确实的公平,和精湛无误的道德。

对于神既是绝对的道德准则又是绝对的道德审判者,有这样的基本认识后,我们接着来看这些事实对我们人生有什么涵义。


含义

我们讲到神是绝对的道德准则,主要是说到祂自有永有的存在;我们讲到神是道德绝对的审判者,所着重的是祂与受造物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目前要来看一个事实:那就是神的能力和祂审判的权柄使得祂的受造物必须依从祂性情的标准而活。

我们记得彼得前书1章15到16节,彼得这么教导他的读者们:

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因为经上记着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彼得前书1章15-16节)

在这段经文里,彼得认定我们已经知道神的性情是人类行为的终极标准。但是他也申明,就是因着神是人类行为的准则,人类理当顺服并且效法神。

当然我们必须了解,谈到效法神,我们并非要混淆创造者与受造物之间的差异。我们乃是说,我们有责任将祂的性情显现出来。例如,彼得说我们要圣洁,因为神是圣洁的,他的意思是神的性情显出圣洁是什么,又因着神是照祂的圣洁行事,所以我们行事为人也得遵照祂的圣洁。

登山宝训也有类似的教导。马太福音5章44到48节,耶稣这么说:

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因为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马太福音5章44-48节)

因为神的作为是全然的良善,那也就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准则,所以每个人也必须顺服神,依从祂行为的标准。

对我们多数人而言,这样的应用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既然神有绝对的权柄要我们依从祂的标准,那么我们当然必须顺服祂。不过在实际人生中,许多质疑神至高权柄和祂公义准则的人却不理会神的命令,而自行设定一些人生的法则。

有些人相信,即使神有能力审判他们,祂也没有权柄这么作;他们甚至认为不管后果如何,抵挡神是值得赞扬的,就像人反抗暴君一样。

在我们基督徒的圈子里也看到这种心态。例如在教会里有许多人相信耶稣已经为我们的罪而死,所以神已经不再要求我们顺服祂了。他们是把饶恕和放纵混为一谈,误以为我们的罪已蒙赦免,就可以随心所欲了。事实上,每一个信徒都应当依从神本性的标准而活。约翰壹书1章7节,约翰这么写道:

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翰壹书1章7节)

在这里约翰至少提出两个重点,是和我们所探讨的有直接关系。首先他教导我们必须「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约翰指出所有的信徒都必须效法神。其次,约翰说我们之所以要顺服神的准则,乃是与在基督里的饶恕有关。当我们效法神时,基督的血才洗净我们的罪。我们不可能以耶稣为我们的救主,却不尊从祂为我们的主。

在详细查考了神自己就是绝对的伦理准则这个理念后,就规范准则的角度来学习伦理学而言,我们现在就要把我们的注意力转到本课的第二个部分的主题:神的话语作为向我们启示的伦理准则。


三、上帝的话作为标准

我们已从不同的方面查考和了解,认识到《圣经》显示出神自己就是我们绝对的伦理准则。然而问题的重点在于,我们之所以能够认识神是谁,乃是因为祂借着祂的话语向我们启示。没有了这样的启示,祂的性情对我们而言必然是神秘而无法测度,从而我们也无法完成我们的义务,跟随祂的榜样而生活。有幸的是,神自己的启示教导了我们许多关乎祂的性情,使得我们能够依据祂的标准来清楚地作出伦理抉择。因此,我们既然认为神是我们终极准则,那么我们也必须以祂的启示或话语为我们实践的准则。

在探讨神的话语为我们伦理的准则时,我们要着重三个要点:第一,我们要探讨三种类别的启示;第二,我们要讨论这三种启示的准则特质;第三,我们要探究这三种启示准则的一致性。


三个类别

为了要进一步了解基督教伦理学,第一步,我们必须掌握一个事实,那就是神以三种方式启示祂自己。

历代的神学家们讲到神的启示,将它分成两大类:特殊启示和一般启示。他们将神直接的话语,例如经文、预言、异梦、或异象归之于特殊启示。一般启示则是包含历史典故、宇宙、天象、草木、动物、和人类。简而言之,一般启示包罗万象、涉及一切,包含了所有不属于特殊启示的事物。

以这样的方式处理神的启示固然有其好处,然而它却使我们忽略了神启示的某些重要层面。因此在这一课里,我们还要谈到实存的启示:就是神在人类身上的启示,它们常被归诸于一般启示,然而却是值得我们特别加以探讨。

我们记住了这三类的启示,现在要来探讨神的这些启示如何显示祂性情的准则,并且在我们作伦理抉择时引导我们。


准则特质

我们首先要探讨神的一般启示里所含的规范准则,然后探讨特殊启示里的规范,接着要看实存启示也是一种启示的准则。我们先来看神的一般启示所含的权柄。


普遍启示

讲到一般启示,我们关注的是自然创造和历史记录告诉我们关乎神的事实和祂对我们的道德要求。当然一般启示无法教导我们每一件事情。比方说,有些事情,诸如透过耶稣基督得蒙救赎,唯有在特殊启示里才有教导。但是,神旨意的其他一些方面则主要是透过实存启示的方式临到我们。而且《圣经》也强调当亚当和夏娃犯罪堕落以后,受造的世界也跟着堕落,所以自然界也就败坏了;结果创造与历史就变得难以解析,它们再也无法提供我们神性情的完美写照。不过无论如何,《圣经》强调一般启示仍然可以清楚的教导我们关乎神的事实,显示祂性情的完美标准,因此仍可作为神启示的规范准则。

我们要谈到一般启示应用于基督教伦理学里的两个重要特质:它的复杂和重要性。


复杂性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般启示是很复杂的,基督徒通常把一般启示想得很简单,以为每种一般启示都是类似的;事实上在一般启示这个类别里,还有不同程度的普遍与特别。一般启示里有些部份是众人皆知,有些部份则只局限于一小部分人;有些在意思上非常隐晦,有些则十分清晰;有些是顺着自然法则,很少显示神时时主动的参与,有些则明白显示神超自然的介入。在此不同程度的一端,是一些广为人知的一般启示。

就拿太阳举例来说吧,几乎历世历代的人都见过太阳,也知道它的效能。人们也就从太阳看到神的自我启示,这恐怕是最为人知的一般启示了。然而就因着看到太阳,并且知道它的效能,所有的人也因此有义务必须要来回应这个独特的伦理要求。那就是耶稣在马太福音5章44到45节说的:

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因为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马太福音5章44-45节)

太阳照在恶人身上,温暖他们,使他们的农作物生长,显示神即使对那些恨祂的人还是忍耐且有恩慈。因着世人都应该仿效神的性情,所以我们也得爱仇敌,为他们代祷。

然而有些一般的启示却只有少数的人知道,使得它几乎就像是特殊启示了,例如耶稣的出生、死亡、和复活的历史。如同先前我们说过的,历史是一种一般启示,我们从中看到在时间的领域里,神允许那些事件发生,和祂如何掌管整个世界,因而对神有深入认知。此外救赎的历史,特别是耶稣基督的工作,使得我们对神,我们自己,和祂的救恩有更深的认识。

使徒行传17章30到31节,保罗这么述说救赎的历史:

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神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因为他已经定了日子,要借着他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并且叫他从死里复活,给万人作可信的凭据。(使徒行传17章30-31节)

保罗强调耶稣基督复活的历史事实就证明了神已经定了要审判全世界的日期。他也劝诫因着有将来的审判大日,使得人人都要悔改。换句话说,复活的历史事实这个一般启示使得世人都必须顺服神。

这类的一般启示是非常地像特殊启示,因为它极不寻常,鲜为人知。耶稣活着和过世的时候,并没有太多人亲眼见到。而且祂的生和死非常的特别,与其他平常世人的生和死都大不一样,说到祂的复活就更显得是无法否认的神迹。可是光是这些事实却构不上是特殊启示,因为它们没有明确的讲述我们应该如何悔改,或者应该如何对神全然顺服委身。


重要性

其次在基督教伦理学里,我们必须肯定一般启示在作伦理抉择时的重要性。神要全人类都认知借着自然创造和历史事实所显示的关乎祂的性情,并且效法这样的性情。

乍看之下,我们这么看重从自然的创造和历史的事实来认知神,很有可能让许多基督徒觉得很奇怪。因为更正教神学的一个显著的标记,就是特别强调《圣经》的启示高于其他种类的启示。然而要点是,即使我们在现今仍就要正确地高举《圣经》,作为最高启示的形式,更正教信徒也总是肯定一般启示的有效性和其权柄。例如《韦斯敏斯德公认信条》一章1节就有这样的话语:

自然之光与创造眷顾之工,虽彰显 上帝的善良、智慧和全能,叫人无可推诿;但都不足以将得救所必须的,有关 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识赐予人。

神借着祂的所创造的一切和继续与他所造之物之间的互动关系,来显示祂的性情属性。因着神自己就是我们绝对的准则,所以我们也有义务来顺应神透过一般启示所显示出祂的性情。罗马书1章18到20节,保罗就表明了这些概念:

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罗马书1章18-20节)

一般启示乃是信仰的准则,它让人明白全人类都应当顺服神,又因着一般启示是一个具约束力的准则,每个悖逆神所启示的人就都是犯了罪。

罗马书1章32节把这个观念讲的很清楚,有些人抗拒自然界所启示的神,保罗对他们有这样的评论:

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罗马书1章32节)

这里保罗称一般启示为一个「判定」。其它的翻译则把这个字译作「法令」 或「审判」。其基本概念就是,一般启示乃是人人皆知,也是神命定人必须顺服的准则。

保罗认为这是个人人皆知的准则,许多人可能不同意。我们中间有些人无疑会认为我们不是从自然创造学到这些事情,而且这样的讯息太特殊,无法从自然和历史中取得。保罗那时代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使徒就提到为什么有许多人无法从一般启示领受到这些事实。罗马书1章21节,他这么解释:

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也不感谢他。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罗马书1章21节)

保罗讲到一般启示虽然如此明显,我们却拒绝接受,而偏爱其它的解释。古代的非信徒为自己弄出了一些假神,现代的非信徒则将创造归之于偶然。甚至许多基督徒也习惯于透过现代不信的眼光去思想自然界创造。然而神透过自然的启示依然有其效力,它仍然是神要人遵循的启示性法则。

保罗的评论可能是导自诗篇19章,第1节大卫这么写着:

诸天述说神的荣耀,穹苍传扬他的手段。(诗篇19章第1节)

总体而言,穹苍和受造的世界可能是最为人知的一般启示。绝大多数人在地球上生活过的人,都曾亲眼见过辽阔的天空,这样的认知是极其普遍。如果连最平常的一般启示都具有权柄和效力,那么一般启示里比较特别的部份当然也是具有权柄。

我们已经看过许多形态的一般启示,而且所有的形态都显示了神的法则,现要来看从神而来的特殊启示。


特殊启示

不管我们是否能够相信一般启示是神启示给我们人生准则的一部分,所有的基督徒应该都承认特殊启示是我们人生要依据的准则。如同我们对一般启示的讨论,我们也要来看特殊启示在基督教伦理学里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复杂性

首先我们要知道,特殊启示相当复杂,它以不同的形态临到我们,最常见的是讲述或书写的文字,这一切都是关乎到神以超越通常自然运作的方式与人类进行沟通。我们查考《圣经》,会发现许多特殊启示的例子。在某些情况下,神以肉眼可见的样式显现,对某个人或一群人说话。在另些情况下,人可以听见却看不到祂。有些时候,祂是透过显现的天使等中介者传述祂的心意,神通常也指示那些接受祂特殊启示的人,将祂所启示的信息书写下来,而这些信息的书写记录就成了《圣经》,做为特殊启示的一种形式。

尽管特殊启示有这些不同的形式,然而它们之所以特殊,乃在于它们表现了神与人之间不寻常或超乎自然的沟通。它们涉及到神干预事情的自然运作轨道,为的是与祂的子民有更直接的沟通。

即使不同形态的特殊启示有这样的类似性,我们还是可以将它们加以区分,因为有些是比较直接从神而来,有些则透过疏远的中介,比较不那么特殊,我们甚至可以说它们近乎一般启示。那些比较直接从神而来的是最特殊的。

摩西是与神面对面直接讲话。出埃及记33章11节这么说:

耶和华摩西面对面说话,好像人与朋友说话一般。(出埃及记33章11节)

而像异梦则可以是神特殊启示的另一个极端。异梦里含有特殊启示,其意义不在于人作梦,而在于神用这个自然的现象对人传达祂的真理。

例如在创世记41章,法老梦见七只干瘦的牛吃掉七只肥壮的牛。显然法老知道这个梦有超乎自然的意义,这从他找术士解梦可以知道。然而法老如何知道这个梦很不寻常?神并没有在梦里直接对他说话,也没有差遣天使去对他说话,像马太福音里祂差遣天使对约瑟说话一样。法老的梦特别的地方仅在于神是用梦与他沟通。除了神使用梦这一点,这个启示与一般启示里常出现的梦没什么分别。

简而言之,有些特殊启示是很神奇且极为超乎自然,神对摩西显现就是一个例子。而其它的特殊启示则近乎人们寻常生活可见之事。

在现今,特殊启示最普遍的形式,也为大家所公认的现存启示形式,就是《圣经》。即使《圣经》也是有些部份非常特别,而其它的部份比较普通。例如,出埃及记31章18节,神直接书写了十诫,那是保留在「神用指头写的石版」上,非常特别的部分。

有些话则原是出自异教徒对一般启示的解说。例如使徒行传17章28节,保罗对听他说话的希腊人这么说道:

就如你们作诗的,有人说:「我们也是他所生的。」(使徒行传17章28节)

这里保罗肯定异教诗人的结论,因此这诗人的话语就成了特殊启示的一部分。

还有一些比较普通的内容,包括有《圣经》作者们收集的箴言,异教诗人的诗词,和以斯拉记4章所记的波斯亚达薛西幼发拉底河西域的臣民来往书信的副本等。

特殊启示极为复杂,以不同的方式临到我们,其中多半是借着口述或书写的文字。不过它们都涉及到神以超越平常自然运作的方式与人类进行沟通。


重要性

其次所有的特殊启示在基督教伦理学里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全都是规范准则;所有的特殊启示都是我们必须遵守的标准。例如保罗在使徒行传17章28节引用了异教诗人亚拉图克来西安斯的诗句后,他接着从他们的文句导出对于全人类都有效力的应用。使徒行传17章20到30节:

就如你们作诗的,有人说:」我们也是他所生的。」我们既是神所生的,就不当以为神的神性像人用手艺、心思所雕刻的金、银、石。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神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使徒行传17章20-30节)

尽管「我们也是他所生的。」是异教诗人写的,保罗却是以神所授权的使徒身份,将这句话转成神给人类的特殊启示,使他们必须服从「各处的人都要悔改」这个命令。

如果原出自异教徒的话都带有这样的能力,那么更特殊的启示对我们当然更有效力。事实上,我们都看到《圣经》自身也肯定了这个结论。例如耶利米书25章8到9节,在以色列人一再抗拒先知们以后,神对耶路撒冷的居民这么说:

因为你们没有听从我的话,我必召北方的众族和我仆人巴比伦尼布甲尼撒来攻击这地和这地的居民,并四围一切的国民。我要将他们尽行灭绝,以致他们令人惊骇、嗤笑,并且永久荒凉。(耶利米书25章8-9节)

因为百姓拒绝听从神先知的信息,神于是对他们施予极端的审判,警告他们,如果他们不悔改,祂会使他们遭到「永久荒凉」的地步。神借着祂所授权的代表,例如《圣经》里的先知和使徒传递祂的真理,这特殊的启示是绝对有效力的。

现今我们不再有活着具权柄的先知或使徒们。然而我们有《圣经》,它无论何时都对人具有效力。因为《圣经》是现今对我们最有关联的特殊启示,我们在下两课里要再做更深入讨论。现在我们要来探讨实存启示,就是神透过有位格之人的启示。


实存启示

虽然神学家们通常不用「实存启示」的名词来谈论启示的这个层面,不过更正教神学主流的观念一直认为,神透过人或显于人心的启示来显明祂自己,是属于一般启示的一部份。换句话说,我们在此不是提出一种新的启示,只是把历世历代神学家们所接受的这种一般启示,作了不同的分类组合。

例如《韦斯敏斯德公认信条》1章10节提到:

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古代作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灵感,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而且对其裁判完全跟随。

信条清楚讲到圣灵是所有宗教争论的至高判决者,而对圣灵判决最明确的引导是《圣经》。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即使信条认为《圣经》是其它决议服从的至高准则,它并没说这些其他决议是无用或无效的。事实上,信条认为它所列出的也具有它们的价值。虽然这些论点都必须服从《圣经》的权柄,神也使用教会会议、古代作者、世人的教训和个人的灵感将祂的旨意启示给人。

我们可以称这些人为的判决是「实存启示」,它们不是历史或自然创造的呈现,不是神直接超自然的沟通。不管是一群人导出的整体公认的神学结论,还是个人自己的判断,或是圣灵对信徒们内在的引导和光照,它们都与神借着人类给予的启示相关。如同一般启示和特殊启示,在基督教伦理学里,这些实存启示也是很复杂而且相当重要。

首先,人类领受的实存启示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种就是所谓的实存启示的外在部份,另一个就是实存启示的内在部份。


外在的

实存启示的外在部份包括:人的存在,人的判断:包含个人的和全体的,以及人的行为。我们可以认为人的存在就是一种启示,因为人是照着神的形像造的,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每个人都是神的影像或反射,人类的形像反映出神的尊贵与荣耀。因为我们反映出祂的性情,所以我们可以借着观察人而学到许多关乎神的事。

其次,个人和全体的判断可以是一种实存启示,这和我们是照着神的形像而造有着密切的关系。创世记1章26节,摩西如此记录人类受造的历史:

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创世记1章26节)

虽然我们从人按着神形像所造的这个事实可以导出许多观点,但《圣经》给我们看到的与其有关的第一个要点,就是神授权给人类作代理,使他们能够管理整个被造的世界。其中的一个涵义就是当人行使权柄时,就是在反映神的性情。

另一处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动态的具体运作,就是在创世记2章19节,我们读到到这些记载:

耶和华神用土所造成的野地各样走兽和空中各样飞鸟都带到那人面前,看他叫什么。那人怎样叫各样的活物,那就是他的名字。(创世记2章19节)

这是《圣经》里,我们所看到人开始行使神授予他权柄的第一个例子。不管我们对这个例子有什么看法,至少我们知道亚当在为动物命名时,他是在思想并且作判断。所以我们可以说,当人类以神所授予的权柄思考并作判断抉择时,我们就是在反映出神的性情。

而当《韦斯敏斯德公认信条》里讲到的「教会会议,古代作者,世人教训和私人灵感」时,其实就是特别指向这类型的活动。

例如使徒行传15章提到教会领袖聚集在耶路撒冷,决议外邦人归信基督信仰以后该遵守的条例。参加且支持这个会议的有使徒彼得保罗等人,他们送了一封信给当时的各地教会,解释会议所作的决定。使徒行传15章28到29节,路加记录了那封信里包含这样的话语:

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惟有几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和奸淫。(使徒行传15章28-29节)

注意耶路撒冷会议的宣告不只是他们的决议,也是圣灵的意思。与会者了解神可以使用他们集体慎重的考量来决定教会当行的道路。这不是说会议的抉择不会有错误,只是指出《圣经》里有这样的先例,让人相信神可以使用一整群人来启示祂的真理。

教会以小组聚集也是如此。例如马太福音18章16和20节,耶稣这么说: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马太福音18章16-20节)

耶稣教导若有两、三个基督徒见证人确实定准教会的管教事件,祂是支持他们如此行使授予教会的权柄。因此我们可以放心结论,当基督徒以小组方式聚集施行判断时,他们的决议虽然不是无误的,然而神仍可以用个人和群体的判决来引导祂的百姓进入真理。

除了人的存在和判断,神也使用人的行为当作实存启示的一种外在形式。我们常看到《圣经》的作者们鼓励他们的读者要仿效别人的行为。例如帖撒罗尼迦前书1章6和7节:

你们就效法我们,也效法了主;甚至你们作了马其顿亚该亚所有信主之人的榜样。(帖撒罗尼迦前书1章6-7节)

保罗赞扬帖撒罗尼迦的信徒们跟随他的榜样,因此也成了其他人效法的榜样。因着保罗帖撒罗尼迦人的行为反映神的性情,那就是一种启示,所以也成为伦理行为的准则或标准。


内在的

实存启示除了这些外在的模式以外,实存启示还有它的内在的模式。虽然圣灵以许多的方式运作在人的内心,启示神的真理,我们在此只着重两个。

首先,我们要探索的是神学家们通常称呼的「光照」,其次我们要查考那些显于良知的所谓圣灵「内在引导」 。

谈到圣灵的光照,我们指的是神给信徒,甚至非信徒的一种理解认知的恩赐。当圣灵光照一个人的心思时,祂使这人具有以前他所没有的知识或能力。马太福音16章15到17节就是圣灵光照的一个明显例子,那里记载着:

[耶稣说]:「你们说我是谁?」西门彼得回答说:「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耶稣对他说:「西门巴约拿,你是有福的!因为这不是属血肉的指示你的,乃是我在天上的父指示的。」(马太福音16章15-17节)

西门彼得无法凭他自己可以知道耶稣是基督,他也不是听别人说的;乃是神直接将这个真理启示给彼得

当然彼得本人是见过耶稣,所以他个人对耶稣的认识也导致他理解耶稣基督。不过有许多人也见过耶稣,却没有这样的体会。差别在于圣灵在彼得心里工作,使他也这样的认识。

保罗把信徒蒙受光照讲的相当清楚。哥林多前书2章11和12节,他这么说:

除了在人里头的灵,谁知道人的事;像这样,除了神的灵,也没有人知道神的事。我们所领受的,并不是世上的灵,乃是从神来的灵,叫我们能知道神开恩赐给我们的事。(哥林多前书2章11-12节)

保罗的重点是,信徒和非信徒可以理解同样的事实,但领受的方式却不一样。所有的人因着是有限的受造物,所以对启示的了解就受到拦阻;然而圣灵运作在信徒心里,使我们对福音和神的真理有超自然的理解。最粗浅的一点就是,所有的信徒都因着圣灵光照而信靠耶稣是救主。腓立比书1章29节,保罗这么写着:

你们蒙受恩典得以信服基督(腓立比书1章29节)

译成「蒙[受]恩典」的这个希腊字,原意是「白白得到」。保罗指出腓立比人不是蒙受机会去相信,乃是神将信仰耶稣的这个恩赐白白的给予他们。

因此所有的信徒得以相信耶稣,以祂为救主,乃是出自圣灵的光照。

很有意思的是,《圣经》也讲到神光照非信徒们。我们已经看过神借着一般启示将真理启示给非信徒,可是根据保罗,神也借着光照将真理教导给非信徒。罗马书2章14和15节,保罗这么说: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马书2章14-15节)

换句话说,包括非信徒在内,神使得每个人心里对祂的律法都有基本的认知。无论面对怎样的一般启示,我们本能地就会知道那些事是对的,那些是错的;我们的良知也是对此同作见证。

除此外,圣灵也常给予所谓的「内在引导」 。光照主要是认知性的,然而内在的引导则是比较感性而直觉的。这也是圣灵运作在人心里,将神性情的真理启示出来,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内在引导可以见诸于我们个人的良知,或经常是一些无法描述的感受,觉得神要我们采取某种特别的行动。腓立比书2章13节,保罗讲到这种微妙的内在引导

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立比书2章13节)

注意保罗在这里讲的不是我们知道或相信的,而是我们立志或渴望想作的事,和我们行动的内在动机和态度。这通常也是一种启示,因为它是将关乎神性情的感动和洞察传递给我们。如同其它形式的实存启示,因着它是启示神的性情,所以也就成为我们要必须顺服和要极力遵守的准则。

我们已探讨了三种神的启示,看到这些不同形式的启示是如何将彰显神性情的准则给了我们。现在我们要来看这三种启示准则的一致性。


一致性

一般而言,特殊启示和实存启示是密切关联的,它们启示同一位神。因此,所启示的准则也是一样的,且都具有权柄和效力。那么在依据《圣经》作抉择时,这对我们有何意义?你应该记得我们依据《圣经》作抉择的模式乃是「伦理判断涉及个人将神的话语应用于某个情形里。」按着这个模式,神的一般启示、特殊启示、和实存启示的一致性显示我们应当将可以得着的启示都用于伦理判断里。当然在基督教伦理学里,《圣经》是足以教导我们的,就神的性情而言,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不会给我们《圣经》所没有的新资讯。不过借助把特殊启示与神的这些启示相比较,却会使我们更清楚明白《圣经》的教导。事实上,如果没有书本或言语的一般启示,我们可能无法触及《圣经》的特殊启示。当然圣灵的光照,这样的实存启示对我们明白《圣经》的信息也很重要。因此将《圣经》应用于人生时,使用所有的启示会让我们有更深的看见。


四、总结

在这一课里,我们探索了基督教伦理学里规范准则角度的两个部份。我们看到神自己是我们伦理行为的终极标准,祂的性情使得全人类都必须效法祂。我们也看到在祂的话语或启示之外我们无法知道神,因此我们必须接受祂不同形式的启示,以此为已向我们启示和实践的准则。

在我们寻求发展我们基督教伦理学的概念时,必须要时常以神的性情为引导,那是显现于自然和历史、整本《圣经》,和人的实存里。当我们将这些观念应用于每天的生活时,我们就会发现我们自己得到更加全面地装备,能够作出讨神喜悦,赢得神祝福的伦理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