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圣经作决择: 规范准则的角度:圣经的部分和层面

一、介绍

我有个朋友给他的儿子买了一辆自行车。这辆自行车需要买的人自己动手做些简单组装,就是把车轮和踏板等安置好。可是里面却没有任何自行车的组装说明书。多亏我的朋友基本上知道自行车的模样和它运作的方式,所以他还是能够把它装配起来。假如他从没见过一辆自行车,那么情况会变得怎么样呢﹖他可能就无法把那些部件正确的组装起来。

在某些程度上,《圣经》也像是一箱没有说明书的自行车部件。对于熟悉的东西,我们还是可以轻易的把它组合起来;同样的,我们也很容易就了解一些基本的《圣经》含意和适当用处,也可以此来回应一些伦理问题。但是在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复杂的机械物品,如果没有说明书,我们就难以把零件正确的组装好。同样的,如果不理解经文的细微之处和其作用,我们就难以把《圣经》应用在复杂的伦理问题上。

这是我们「依据《圣经》作抉择」系列的第四课,这一课的题目是「规范准则的角度:《圣经》的部分和层面」。在前面几课里我们都提到,伦理抉择通常涉及一个人把神的话语应用在某个情形里。因此在作合乎《圣经》的抉择时,我们有三个基本的考量:首先是神话语的合宜标准,我们把这点和伦理学里规范准则的角度关联在一起;其次是合宜目标,就是情况处境的角度;再者就是合宜的动机,也就是对应于存在动机的角度。

在这一课里,我们是第三次从规范准则的角度,进一步探讨《圣经》里用来辨别伦理标准的过程。我们要着重于《圣经》如何用各种不同方式把其各个部分和层面传递给我们,让我们晓得神的准则。

我们要把对《圣经》内容部分和细节层面的探讨分成三个主要部分:首先,我们要看《圣经》里多样性的题材;第二,我们要仔细查看组成神律法诫命的一些书卷和经文;第三,我们要谈到《圣经》的一致性,这个特质把《圣经》的所有部分都联结成一体。让我们先来看《圣经》的多样性。


二、《圣经》的多样性

对《圣经》读得多的人都知道《圣经》的内容题材不是从头到尾单一不变的,它包含有历史记述、诗歌颂词、智慧箴言、预言和书信等各种不同的著述,而每一种著述里面又各有它的多样变化。毕竟每一个作者有他自己的写作风格,而在著作里又有不同的笔法,有时他给予诫命,有时是详加解释,有时是叙述个人生平经历。这样多样性的内容不是偶然的,神是如此命定《圣经》的每一个部分以它特有的方式写出基督教的伦理标准。因此而言,由于经文以不同的方式传递神的讯息,所以我们若是单单知道《圣经》说了什么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知道《圣经》是怎么传递讯息的,这样使我们在阅读经文的时候,才能了解经文的意思。

我们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来描述《圣经》内容的多样性,而且没有那一个方式是可以涵盖全面的。为了探讨《圣经》的这个特质和它对基督教伦理的意义,我们要着重于其中的三点:第一,我们要谈到《圣经》语言遣词用句的多样性;第二,我们谈到《圣经》文体的多样性;第三,我们要看这样的多样性对现今伦理教导的含义。我们先要从比较小的层面,就是《圣经》的语言这一点开始探讨,再移到范围比较复杂宽广的《圣经》文体上。


语言

首先,《圣经》的措辞展现了人类语言沟通上所有的遣词用句,它包含了声明、询问、应许、提议、咒诅、祝福、威吓、判决、引证、审断、命令、劝告、要求、感叹、描述、绝望的呼喊、期望的表达,以及钦佩爱慕的抒发,等等的多样手法。《圣经》的语言有的含蓄内敛,有的情绪奔放。有的叙述充满想象,使用了象征和寓意的笔法;同时,还有一些就显得非常的平铺直叙,表达的方式直接了当毫不隐讳。《圣经》里有讽刺挖苦的语句,也有真诚的措辞。它自在的使用明嘲暗讽和暗示引喻的方式,以及清楚明晰的讲述。有的语句极度夸张,有的只是轻描淡写,还有的部份是近乎口语。而更多的时候,《圣经》对一些事情根本就不加明述,只是将它视为前提和先设。

这种语言遣词用句的多样性使我们在阅读《圣经》时平添了一些困难。总之,如果我们不清楚《圣经》里有这么多种不同的措辞,如果我们无法明白每种措辞传达的方式,我们极有可能会误解《圣经》所要教导的真理。

历世历代以来,基督徒推举出许多方法来处理《圣经》语言多样性带来的难题。然而,保守地来说,我们可以把大部份的解决方式归诸于两大类:第一类是有的人认为《圣经》是用不平常的措辞语法表达;第二类的人认为《圣经》用平常的措辞语法表达。


特殊的

那些相信《圣经》的遣词用句不平常的人所提供的一些解决方式,常忽略了《圣经》语言的多样性;他们经常过于简化《圣经》的语言,好让他们可以把所发展出来的释经系统用之于所有的经文。

例如在中世纪有许多的神学家认为,《圣经》既然是神所启示的,它必然是用不同平常的沟通方式,超乎人类所能明白的。他们因此相信《圣经》的每一个句子都含有一些象征的意义,有时就连《圣经》的作者也无法明了。按照这样的解释,不管书写经文的人有没有这些意图,《圣经》的每一句话其实都有多个隐含的比喻。

最近以来,许多认为《圣经》措辞不平常的基督徒则是持着一个相反的见解。他们认为《圣经》之所以用不平常的笔法写出来,不是要让人难以解释;他们相信《圣经》笔法不平常的特质为的是要让经文的字句容易解释。有的人坚决的认为圣灵会把经文的真实意思直接启示给读的人,所以人们不需要知道它是什么种类的文法,或者了解经文通常的用意。还有一些人则是认为读《圣经》的时候,应当尽可能照经文字面的意思来解释;只有在字面的意思没什么意义的时候,才需要考虑经文可能隐含的比喻。

例如,人们在平常讲话和交流的时候,显而易见会有极度夸张或夸大其词的现象。然而许多坚信《圣经》权威的基督徒却不认为《圣经》有任何夸大的语法用法。相反的,他们认为《圣经》的每一个叙述都是直接了当,完全客观而且精确扼要。

在日常的语言、写作里,常常只会扼要的叙述一些事情,其余没说的细节留给听众或读者自己加以补充明白。然而有些基督徒却不认为受感的《圣经》作者会用这样的笔法。相反的,他们相信《圣经》的记载都是含括一切,绝不会只是局部的描述而已。

除此以外,我们意识到在日常的谈话或写作里,我们也常会用反讽的方式,就是故意说相反的话。可是许多信徒却难以接受在《圣经》里也有反讽的写法。与这种《圣经》是用不平常的语言书写的看法正好相反的意见是,《圣经》就是用人们平常使用的语言来书写,以所有人们惯常使用的方式来沟通的。


普通的

你应该记得在前一课里,我们提到《圣经》的清晰性,意思就是说《圣经》的内容不是隐晦不明的,也不是充满暗藏的意义,需要借着神秘的方式,通过特别的属灵恩赐,或是由教会里担任某种职事的人才能加以解释显明出来。换句话说,《圣经》之所以清楚,就在于它是用平常的语言,以人们惯用的方式来沟通。

为了显明《圣经》使用平常的人类语言来沟通,我们可以举出一些经文,指出过于按字面的意思解读会带来的可怕误导。举例来说,马太福音6章11节的祈求,那是主祷文的一部分:

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马太福音6章11节)

姑且不论我们平常的表达方式,如果这句经文就照字面的意思和语气直译,那好像是耶稣在命令神给他食物一样。

事实上,主祷文里所有的祈求,都是用命令语气,除了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之外,还有 救我们脱离凶恶。而且在希腊语法里,命令句的确经常用来表达命令。

因着这个理由,照字面意思和语法解释《圣经》的基督徒因此就认为,耶稣的话语是在命令神。而又因着主祷文是我们每天祷告效仿的一个模式,他们因此也认为我们有权去命令神。

但是从《圣经》的其它经文,包括耶稣在主祷文所说的其它话语,我们知道命令式的动词也常用于表达恳请或祈求。在中英文里的祈使句也是如此。例如我们会说: 「请把面包递给我」,或是「请帮我一个忙﹗」这些叙述其实都是用命令的语气,可是我们在说的时候通常并不是在下达命令。再来看阿摩司书4章4节,先知阿摩司这么说道:

任你们往伯特利去犯罪,到吉甲加增罪过。 (阿摩司书4章4节)

我们如果照字面的意思去直译,岂不认为阿摩司真是要他的听众去到伯特利或是吉甲这些偶像崇拜的地方去犯罪,得罪神。然而这样的读法并不对劲,而且也不符合先知在其它地方所显示的心意。例如,阿摩司书5章5节,先知这么说道:

不要往伯特利寻求,不要进入吉甲。 (阿摩司书5章5节)

从这句话和阿摩司书的其它经文,我们应该晓得当先知要神的百姓到伯特利吉甲去犯罪时,他是用反讽的语气,他所要表达的意思其实正好与他的语句相反。他并不要他们去这些地方犯罪,而是要他们停止得罪神。

《圣经》语言表达的方式并不是《圣经》所独有的。《圣经》是用它的作者们和他们原先的听众所习惯的语言方式来表达的。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合宜的解释《圣经》,我们必须了解人们那时平常的讲话方式,同时,我们也必须了解每个《圣经》作者书写时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某个作者是用充满隐喻的笔法书写,我们就得用寓意的方式去解释,在字里行间找出作者原先想表达的。另一方面,若《圣经》作者是用平铺直叙的手法书写行文,我们的责任就是要照他书写的方式,直接了当的去解释那些话语的内容。


文体

正如《圣经》的语言是多样性的,《圣经》的文学体裁也是如此。它们的范围比语言更宽广复杂,也让人更难掌握得宜。但是了解这些文体,对我们能负责地解释和应用《圣经》的内容部分和细节层面是至关重要。

《圣经》包含许多不同种类的文学形式和体裁,其中有散文、诗词、歌词、律法、故事、信件、誓言、使徒书信、预言宣告、箴言、比喻、和戏剧等。在每个宽广的文体里,还经常有更细小的分类。例如在预言宣告的文体里,我们还看到有审判的宣告,祝福的宣告,诉讼的宣告等。这些文体按照它们的内容,也按它们的结构、风格、和语言的用法而各有特色。除此以外,每一种《圣经》文体也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其意思。因此,我们不只是要了解多样性的《圣经》语言,同时,我们也要明白那些繁杂不同的《圣经》文体。

我们引用《圣经》来谈论伦理问题时,通常着重的是《圣经》里包含了律法,或是直接教导道德标准与诫命的那些经文。这些经文对我们学习研究伦理学固然是非常的重要,可是我们也不要因此就误以为其它文体的经文就没有关乎伦理的教导。为了这个目的,我们就需要查看《圣经》里一些谈到伦理守则和规范的叙述故事,我们要关注涉及到道德和伦理的诗歌文体,我们也要探讨反映出伦理价值体系的箴言和智慧文学。还有一些预言,它们显示了神悦纳或恼怒人的行为而有的道德裁决。

事实上我们在前面几课已经看到,《圣经》的每一段经文都显示出神的性情,也因此都包含伦理道德的教导,不管那些经文是律法准则,书信,诗歌,箴言,历史故事,或是其它的文体。为了这个缘故,当我们探讨伦理学时,我们必须研究《圣经》的所有文体,为的是能够从中完备地了解神的道德伦理标准。

为了阐明《圣经》所有的文体都可以在伦理道德上对我们有所启发与教导,我们可以先来看《圣经》的故事叙述。当然《圣经》作者们的用意是在记载历史的事实。不过他们也是想借着这些实在发生的事情激发我们的信心,并且教导道德伦理的功课。《圣经》的历史记述至少在五个特定的方面,能够有助于我们对基督教伦理学的研讨与实践。

首先,在基本的层面上,我们必须认定《圣经》的历史故事是实事的记载。我们必须相信那些救赎的故事所叙述的是真实的。尤其是福音故事里的那些主要事件,例如耶稣的死亡、埋葬、复活、和升天、以及在五旬节主耶稣差遣圣灵来到世上等等的记载。此外,对于《圣经》借着其它的历史事实给予我们教导,我们也必须认定并且相信那些叙述是真实的,因为这些事实是明确的记载在《圣经》里。

第二,《圣经》的故事对于基督徒道德伦理的重要性,在于它具有在道德上改变更新我们的能力。也就是说,我们之所以成为基督徒,有部份原因是因为知道《圣经》的历史故事。

在第一课里我们学到只有良善的人才能行出善事;而只有那些真心相信福音而得救的才是良善的人。然而要能够相信基督,我们必须先知道基督是谁,和祂所做成的事情。我们唯有从《圣经》的历史记述里才得以知道这些事情。所以在相信基督之前,我们必须先知道一些《圣经》的历史故事。我们因此可以合理地说,如果要有良好的德行,我们必须先要知道一些《圣经》的历史故事。

第三,《圣经》的故事叙述提供了神设定律法的背景缘由。要想清楚了解神的律法,我们必须先知道神赐给人律法的历史背景。例如,为了让我们愿意顺服神的律法,我们必须先知道那些强调神恩典的《圣经》故事。即使是十诫也是这样起头的。我们来读出埃及记20章第2节,就发现神是这样开始说的: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埃及记20章第2节)

十诫是以这样简短的历史叙述开始的,也以此来激发百姓愿意遵守那些诫命。事实上,如果不带着这样感恩的心态,人们根本无法真心顺服那些诫命。正如我们在前一课学到的,所有的善行都得出于良善的动机。

在伦理学上,《圣经》的故事叙述非常重要。因为唯有了解《圣经》历史,我们才能清楚明白神的律法。

第四,《圣经》故事提供了神对于历史事件的评价。因为神的判断总是正确合宜的,所以这些记载也给予我们稳固的道德指引。

你应该还记得我们曾经定义「良善」是那些神所祝福的,而「邪恶」就是那些神所咒诅或惩罚的。在《圣经》故事里,作者们叙述那些神所祝福或咒诅的行为,思想,和动机;他们借着这些记载为读者们提供了一些该遵守的榜样或该弃绝的实例。

最后,《圣经》故事的作者有时会记下他们自己的道德评论。有些评论非常的隐讳,而另一些则是非常明显。例如,创世记13章12和13节,摩西对于所多玛的居民有这样的评论:

罗得住在平原的城邑,渐渐挪移帐棚,直到所多玛所多玛人在耶和华面前罪大恶极。(创世记13章12-13节)

摩西所多玛的道德评估不只是让人对罗得的智慧判断有所存疑,也预料到神对那个城市即将施予的审判。

受到神所启示和感动,记录《圣经》历史的作者们也对于故事里许多人物,心态,事件的良善与否作了评论。他们判断的言论代表了神对这些人和事的立场,也因此提供给我们许多道德伦理的考量。

那么,以全本的《圣经》为我们的伦理标准有什么意义﹖正如我们在前面讨论过的,《圣经》故事的重要性也可以应用于其它的《圣经》文体;每一种文体都包含有规范准则,教导我们当有的思想、行为, 和感受的方式。因此缘故,我们也必须遵守《圣经》里每一段经文向我们提出的道德要求。

例如,《圣经》的诗歌常着重于人们当有的情感表达,也经常描述神所赞同或不喜悦的事情。预言则是叙述了神对人们行为的欢喜还是恼怒。它也显示许多能博得神喜悦的善事,并警告我们不要犯那些招惹神怒气的罪行。智慧书详细的解释神的性情,那也是我们至终的伦理准则,它教导我们如何把律法的精髓或原则应用于实际的生活中。即使《圣经》的某段经文没有强调伦理的考量,它们仍是常隐含有这样的教导。

我们再来思考提摩太后书3章16和17节保罗所讲的: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摩太后书3章16-17节)

保罗强调全部的经文,不管是用什么文体写出来,都是要装备基督徒,使他们能够蒙神所喜悦。既然每一段经文都与道德伦理有关,那么纵使《圣经》的作者没有特别强调道德的问题,那些经文仍是含有这方面的教导。简单的说,如果我们忽略任何经文隐含的伦理教导,我们可能就无法全面性的了解神的启示所要给予的伦理准则。


含义

《圣经》用多种不同的措辞语法和文体教导我们伦理的准则,这对我们现今教导伦理学也具有某些有趣含意。首先,经文多样性的风格也启发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教导伦理学。

清楚明了的道德指引能帮助我们明白许多事情,不过如果我们只是着重这种方式,有时直接了当的教导也会失去它们的效应。一些简明的叙述常常不像诗歌或故事那样触动我们的感情,正如《圣经》里一些平铺直叙的伦理教导很少像诗篇或关乎耶稣的故事那样令我们深刻难忘,典型的道德训诫里探讨的情形不如故事叙述有那样精巧微妙的影响,而平直的述说也很少像箴言那样感动我们深入默想一些道德问题。

因此,有时采用《圣经》所用的不同风格语法也有助于我们的伦理教学。如果我们采用一些和伦理学不常相联的方式,例如诗歌的意象、故事、箴言、比喻等来教导伦理抉择,有时可能会有更好意想不到的果效。

所以在思考基督徒的伦理问题时,我们要记得《圣经》里所有的措辞和文体都含有规范准则的教导。我们也必须注意每一种文体或语法各以它们不同的方式给予道德的教训。唯有借着这样的方式,我们才能合宜的掌握《圣经》每一个文体措辞所包含的伦理教导。

我们已经讲过了,《圣经》如何以不同的语言措辞和文学体裁引导我们晓得,必须要以全部经文为我们的道德指引,现在要来看《圣经》里的律法书,就是《圣经》里把道德伦理讲的最明确的部份。


三、《圣经》中 上帝的律法

对于基督教和犹太传统而言,摩西五经: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众所周知地被通称为是律法书。但是当我们在这个课程里讲到神的律法时,我们不仅仅只是涉及到摩西五经,而是指《圣经》里以明确的语言讲述神律例典章的经文。这些经文主要是出现于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可是这些书卷也包含了其他并非属于律例典章的记载,例如历史故事、诗歌、名册等等。除此之外,有些律法规则也出现在摩西五经以外的书卷中。

正如我们先前提过的,神的律法不仅只是见诸于那些具有道德规范指引的经文,全本的《圣经》都是给予我们的规范准则。但是,律法书包含了许多把神的道德诫命表述的最为清楚明确的部分。因此在作道德伦理探讨时,传统上我们通常也是从这里着手起步。

我们对于律法书的探讨可分为两个部份,第一,我们要解释十诫的重要性,因为十诫是神律法诫命的基础。第二,我们要来看长久以来神学家所认定的三种不同的律法形式 。让我们先把注意力集中来探讨十诫。


十诫

十诫是记载在出埃及记20章和申命记第5章。不同的神学教义以不同的方式列举这些诫命。不过在这个课程里,我们要沿用传统更正教所列举的方式。我们可以将十诫扼要的说明如下:

第一诫: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诫: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第三诫: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
第四诫: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第五诫:当孝敬父母。
第六诫:不可杀人。
第七诫:不可奸淫。
第八诫:不可偷盗。
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诫:不可贪婪。

虽然有些神学家只是把十诫看为摩西律法的一部份,可是《圣经》明确指出十诫具有特殊的首要性,是超乎《圣经》里其它的诫命典章。

十诫在历史和神学上有它独特的主导性或首要性。就我们所知,它们在历史上的主导性,是基于这些律法就是以色列国民首次从神领受的成文法典。加拉太书3章17节,保罗就提出这个事实,要人注意。他是这么写的:

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传授的律法废掉。(加拉太书3章17节)

保罗讲到十诫是神所「传授」的律法。表明了这是以色列民第一次以这样的方式得着神的律法。以色列民是透过摩西领受十诫,而摩西则是在西乃山上从神那里直接领受十诫。因着领受十诫,以色列就成了第一个拥有神以完备和超然的启示方式颁布神圣诫命的国家。

当然神的子民在摩西之前已经有许多的法则与诫命。在挪亚洪水的日子里,我们很清楚地看到神就给了一些准则,期待人来遵行。当人拒不遵行神的准则后,神就用洪水毁灭全球。更进一步讲,亚伯拉罕不是没有必要来尊行律法和规条。在创世记17章第1节,神给亚伯拉罕一个广泛和明确的指令:

你当在我面前作完全人。(创世记17章第1节)

而当以色列民在西乃山下扎营的时候,他们也不是单单只领受十诫而已。但是十诫可以说是以色列民继续在西乃山下扎营的时,紧接着所领受的许多律令典章的基准和总纲。这些其它的律法,我们通称为是约书,它们是记载在出埃及记21到23章。而约书和十诫就组成了以色列民族最早的成文法典。后来这部法典又扩充到包含其它许多的规条法则。

除了在时间上具有其独特的主导性,十诫在神学或思想体系上也有其独特的主导性。出埃及记24章12节这么记载着:

耶和华摩西说:「你上山到我这里来,住在这里,我要将石版并我所写的律法和诫命赐给你,使你可以教训百姓。」(出埃及记24章12节)

差别在于,约书是摩西遵照神的指示书写记录下来的,然而十诫却是神亲自书写在石版上的。申命记9章10节也证实十诫是神亲自刻写在石版上的。在那里摩西这么写着:

耶和华把那两块石版交给我,是神用指头写的。(申命记9章10节)

神亲自刻写十诫,以此表明十诫在律法中的独特性,祂要百姓特别注重这些诫命,也要他们知道这是祂的诫命中最重要的。

以色列民是在一个特别的情况下领受这些诫命,这也表明十诫在神学上的主导性。律法是在闪电雷鸣、浓烟密云和天上的号角声中颁布的。在这庄严的时刻,神不仅容许摩西见到祂的显现,也允许约书亚亚伦、和以色列的七十个长老见到这样威严的景观。

申命记4章13节也强调十诫在神学上的主导性。在那里摩西认为十诫是神亲自与祂的百姓所立的盟约:

[神]将所吩咐你们当守的约指示你们,就是十条诫,并将这诫写在两块石版上。(申命记4章13节)

除此以外,出埃及记40章20节也记载,刻有十诫的法版是被放在象征神脚凳的约柜里,而约柜对以色列百姓而言是最能代表神的同在;但是约书和其它的法典却没有得到这样独特的重视。例如在马太福音19章17到19节,我们读到下面的一段对话,是有个人来问耶稣他当作什么才能承受永生:

耶稣对他说:「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他说:「什么诫命?」耶稣说:「就是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又当爱人『邻舍』如己。」(马太福音19章17-19节)

耶稣所列举的诫命,除了爱邻舍那条以外,其余都是出自十诫。爱人如己的诫命则是出自利未记19章18节,其恰好就总结了十戒中耶稣列举的那些诫命。简单来说,耶稣明白的指出一个人如果能遵守十诫,就可以得到永生。当然,耶稣也教导说没有一个人可以良善到能全然遵行这些诫命。不过我们讨论的重点是,耶稣在这段对话里是以极其明确的口吻强调十诫的主导性。即便是在新约《圣经》里,十戒仍然在神学上反映出它的首要性。

《圣经》给于十戒在历史和神学上特有的主导性,这点也为历世历代的基督教和犹太人的传统所认同,并且体现出来。例如,犹太人的会堂通常会陈列出十诫的表征;而刻有十诫的两块石版也经常出现在基督教的圣像雕刻里。此外,十诫也在基督徒敬拜仪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简而言之,许多世纪以来,基督教和犹太教的传统都同意,神律法的这个部份具有独特的主导性,是超乎《圣经》里其它伦理道德的教训。

我们已经了解了十诫在《圣经》里有如此重要和优先的主导性,现在要来探讨对《圣经》律法在传统上的三种划分或是三种律法。


三种律法形式

绝大多数更正教的宗派分支通常会把旧约《圣经》里各种不同的律法典章,大致区分为三大类:道德法规,礼仪法规,和民事法规。道德法规主要是传递神的伦理道德标准,通常和十诫相提并论。民事法规提供人们群居生活的治理法则,特别是在以色列民族由神掌权治理的时代尤其重要;而礼仪法规则是教导人应该怎么敬拜神,这部份的法规通常与旧约里的献祭仪式,会幕和圣殿的管理有密切的关系。

这样的区分在教会的历史上是有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需要对它们仔细的加以探讨。首先我们要探讨这种传统区分的评定标准,其次是肯定这些分类的价值意义,第三是讨论如何将这样的分类应用于我们的伦理学习上。让我们先来看对于旧约律法作这三种分类的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

虽然传统上把旧约的律法作成这三类的区分是有许多的好处,但是也衍生出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首先,多数的《圣经》学者都注意到《圣经》并没有明确的提到这三类的区分;也就是说在《圣经》里我们找不到那处经文清楚的把律法分为道德、礼仪、和民事等三类,更没有教导我们,那些律法归属于那一类。虽然这样的分类在许多方面看来是合宜的,可是我们也不能就以为它们在每一个层面上都很清楚明确。

其次,《圣经》倒是明白的显示出某些律法不能只归属于某一个类别。例如出埃及记20章8到11节提到要遵守安息日,这个诫命是列在十诫里,而十诫是被归属于道德法规。可是在出埃及记31章14到16节,守安息日也是被纳入以色列敬拜礼仪的规则里。

还有《圣经》也清楚的将不可杀人的诫命列入道德和民事的法规里,这个诫命是记载在出埃及记20章13节,是十诫之一,而十诫是属乎道德法规。但是旧约也清楚提到政府有权柄惩治杀人犯,因此凶杀也属于是民法要处理的事件。

因此我们在看旧约律法时,必须注意有许多律法不只属于某一种类别。事实上,我们应该这么说,旧约里所有的律法都兼有道德、民事、和礼仪不同层面的教导。

我们可以这样的想,不管在经文里它最突显的是什么,每个律法都是包含道德的准则,每个律法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尽管这方面通常是以民事法规来调节管理的;还有如果以色列民遵守或没有遵守一切的律法,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他们在敬拜礼仪上的参与。基于这样的理由,与其是把每一个律法纳入某一个类别里,不如比较恰当说律法都是兼有不同层面的特质。

虽然在评定律法的类别上有这些限制,可是如果我们想要了解神希望祂的百姓如何应用这些律法时,这三种的区分仍有它们实质上的价值。


价值

首先,传统上这三种类别的区分,使我们更清楚看到,律法是神为祂百姓的生活所设定的全面性准则。律法是针对全部的,而不是只约束规范局部的生活言行。这一点是很显明的,因为我们看到把律法作这三种的区分,也是清楚的反应出《圣经》里所记载的,统管以色列民的三个重要职分,那就是先知、祭司、和君王。道德法规等同于先知的职分,是宣讲神对公义的要求。礼仪法规则符合祭司的职分,因为这些法规与祭司的职责有直接关系,例如赎罪。而民事法规当然与君王的职分有密切关联,君王是治理神百姓的领袖。

其次,这样的三重区分帮助我们解析《圣经》没有充分解说的一些律法。把性质相近的律法归为一类,使得神学家们更能够决定许多律法原本的意义和应该如何应用,而这些是《圣经》没有太多讲述的。这么一来,如果《圣经》对某个律法的应用有详细解释,而对另一个性质相近的律法没有太多说明时,我们就可以用前一个律法给予的见识,去了解另一个相关的律法。

我们已经看过传统上把律法加以区分归类的一些限制,也谈到这样的区分可以帮助我们明了《圣经》;现在要来探讨第三项:如何把律法的三重区分合宜的应用在我们的伦理学习上。


应用

虽然许多神学家都同意,把旧约律法作这样的三重区分是妥当的,可是要如何把这些类别的律法应用于伦理学上,他们却无法有一个共识。有些人认为整个律法的分类并不适用于现今的基督徒。他们的理由是这样,如果有这些类别的存在,以及把每个律法合宜的分门别类,这样的作法会给人们制造机会逃避将神的话语应用于生活中。还有一些神学家认为所有的律法至今仍然适用,但只限于某些层面的应用。另外有些人则认为这种传统的分类,可以帮助我们看到该如何把每个律法的每个层面,应用于每个基督徒的生活中。

举例来说,让我们来看《韦斯敏斯德公认信条》19章第3节所讲的:

这些礼仪律在今日新约时代都废止了。

这个声明反应出:因着基督受死、被埋、复活、和升天,神的百姓因此已无需履行摩西律法里的许多献祭和圣殿敬拜礼仪的规定。我们已不再有圣殿,不再将妇女和外邦人分隔在神的圣所之外,也不再为了赎我们的罪而献动物为祭。

韦斯敏斯德公认信条》对于民事法规也有类似的声明,不过却容许民事法规中有关的基本公平原则,或是涉及到基本道德原则仍然继续适用。信条19章第4节这样的讲到以色列的民事法规:

上帝把以色列民当作一个政治体,所以又赐给他们种种的司法律。这些司法律都随着以色列国家的结束而到期,这些司法律除了一般公正的要求以外,现今不再有任何约束。

这里再次讲到民事法规已失去约束效用,它们已经「到期」 而无效了。

的确现今的信徒已经无需遵守旧约规定的许多法则,特别是那些在旧约中关乎到敬拜礼仪和社会民事的律法规条。因为这些规定已经被新约更清楚的启示所取代了。旧约民事和礼仪法规已经「到期」而失去效用,在某些方面,这使得我们无需回返旧约的生活形态。

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就如道德法规那样,我们也必须了解,旧约的礼仪和民事法规仍然可以适用于现今的基督徒,因为民事和礼仪的法规仍然教导我们神的准则。

现今的基督徒在伦理指引上,除了注重道德法规,至少有四个理由促使他们仍然要注意旧约的这些民事和礼仪法规。

首先,我们从这些法规所给予的启示认识到神的性情。如同前面提过的,神的性情是伦理的至终准则。而旧约的律法反应神的性情,它显示出神是谁,和祂的所作所为。而神的性情是不改变的。这意味着旧约律法对于神性情的所有启示至今仍是真实的。简单而言,旧约民事和礼仪的法规仍然显示出我们该有的道德准则。

其次,《圣经》本身教导旧约的每一个律法,甚至最微末的,都是持续适用至今。例如马太福音5章18和19节,耶稣就这么教导我们:

「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马太福音5章18-19节)

按照耶稣的意思,每一个诫命都要继续显示神的性情,直到诸事「都要成全」为止。但是目前时候尚未达到,因为基督还没有再来。直到祂再来之前,律法中连最微小的一条还是应当要被教导和遵守。因着这个缘故,即使民事或礼仪法规也仍然继续教导神对我们生活所订的准则。

第三,另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圣经》从头到尾教导我们[律法是一个整体,不管是礼仪、民事、或道德法规,它们仍然是彼此相联、集体运作的。例如,按照雅各书的2章10和11节,我们读到这样的话: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雅各书的2章10-11节)

按照雅各的意思,律法是无法切割区分的,因为它们全都是从同一位神而来。

第四,整本《圣经》都是我们的道德指南,不是只有其中的一部分而已。这也就是说,不管是礼仪、民事、或道德法规都还是能够教导我们关乎现代的伦理问题。提摩太后书3章16节,保罗这么写着:

整本《圣经》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后书3章16节)

注意保罗在此并没有列出任何例外情况。正好相反,他讲的是「整本《圣经》」。意思就是说在教导我们学义上,即使是礼仪和民事法规也仍然是有用的。

现在我们认识到旧约的民事和礼仪法规仍是基督教伦理准则的一部分,这个初步理解是很重要的。然而,同样重要的是要怎么样把这几类的律法融入我们的伦理思考里。总的来说,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我们并非只是简单地继续持守旧约有关律法定规的这些行为而已。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这些律法呢﹖在应用上,我们应当遵循怎么的步骤﹖

在这一系列的课程里,我们一直强调伦理抉择是一个人把神的话语应用在某个情况中。根据这个定义,不管某个律法准则是着重于道德、民事,或者礼仪的那一个层面,如果我们没有考量到涉及的情况、和应用话语的人,我们就无法真正理解,并且合宜的使用这个律法的准则。而且若是应用的情况或当事人有所改变,很自然相应地神话语的应用也会有所调整。

在这里我们可以举旧约里一个例子来作说明,这个将民事律法应用于当时的一个历史情况,能让我们对此观念更清楚。这个历史案例记载在民数记27章,讲到西罗非哈的女儿们。根据神早先给的关于分地的律令,是把神的应许之地按照各个家族分配,然后这地业再平均分给儿子们。西罗非哈死于旷野,他没有遗留儿子,只有五个女儿。那么根据神所订的分地的法则,西罗非哈的女儿们就无法承受她们父亲的产业了,因此这些女儿们就去求告摩西。民数记27章3到4节记载着她们的求告:

「我们的父亲死在旷野他也没有儿子。为什么因我们的父亲没有儿子就把他的名从他族中除掉呢?求你们在我们父亲的弟兄中分给我们产业。」(民数记27章3到4节)

如果神是定意要人逐字逐句刻板地遵守祂的话语,那么这个案件就没有什么可讨论的了。按着律法规定,西罗非哈的女儿根本不能承受应许之地的产业。然而在下一节经文里,我们看到了一个不寻常的结果。民数记27章第5节这么记载:

于是,摩西将他们的案件呈到耶和华面前。(民数记27章第5节)

蛮奇特的举动,不是吗﹖摩西把神订定的分地律令传达给百姓,他自己也是以色列民的至高审判官。在全国人民中,只有他清楚知晓神行事的原则,和神律法的细节。如果有谁晓得该如何裁决这个案件,那个人绝对是摩西。那么他为何会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摩西知道神所给的律法是适用于有儿子的情况下,而且他也明白这个律法的目的,是要确保各支派的每个家族能够承受、并拥有他们的土地。而在西罗非哈女儿们的案件里,摩西面对的是如何把已经启示律法的精髓应用在这个新情况里。他晓得这个新的情况会影响他如何应用神的律法,因此他需要神的帮助。而神的回答也非常值得注意。民数记27章7到8节,神这么说道:

西罗非哈的女儿说得有理你也要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民数记27章7-8节)

这段经文接着列举在其它的情况下,一个人的产业可能要分给儿子以外的族人。

但这里的重点是:神显示祂同样的属性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应用于在不同的情况里。在许多状况中,基督徒面临类似摩西所遇到的难题:我们拥有神的律法准则,可是我们要知道该怎么把它应用在新的情况里。事实上,全部的律法都应该从基督的位格和工作的这个角度来诠释和应用。

身为祭司,基督成全了律法里礼仪法规的部份。礼仪法规的原则至今仍然有其效用,为此我们仍然应该信守这些法规的精髓,透过相信基督是我们的赎罪祭,并且在圣灵和真理中敬拜神。

身为君王,基督成全了律法民事法规的部份。教会是祂在地上的国度,因此理当遵守律法这部份的原则,就是合法的顺服地上各自的掌权政府,他们则是属乎基督更广义的权柄之下;此外我们也要直接尊荣基督为我们生命的王,并且遵守祂的一切诫命。

最后,身为先知,基督成全律法道德法规的部份。我们仍是凭借基督完美的德行才得以被神接纳。但是我们也必须更新改变,以基督为我们的形象和楷模,尽力寻求活出他曾经在地上和如今在天上的道德伦理生活。

总而言之,把律法区分为道德、礼仪、和民事法规,在许多方面对我们相当有帮助,尤其当我们把这区分看为是每个律法的不同层面,而不是硬性的要把某个律法严格的归属于那一类。不过这样的区分,绝不是让我们有借口,可以疏忽神律法的任何一个层面和部分。如同前面所提过的,神所有的律法都是我们道德的准则,在现今的时代我们仍然应该遵守神所有的律法,每个法规诫命都是成为基督徒道德伦理的基点和准则。

到此为止,对《圣经》多样性的体裁和《圣经》里神的律法,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定位;现在要来探讨《圣经》的一致性,就是查看律法与神的其它启示彼此之间的关联。


四、《圣经》的一致性

在现今的教会里,我们常会听到教导《圣经》的老师这么说道:「基督徒已经无需要遵守律法了,我们只要相信福音就够了。」或者是:「神现今要我们信守的唯一律法就是爱的诫命。」坦白的说,《圣经》对于这类的事情其实讲的也不是那么透彻清楚。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解析整本《圣经》,会发现《圣经》从头到尾是如此的一致,而律法本身与《圣经》的其它记载也全然和谐的。

在本课的这个部份,我们要从几方面来探讨:神的律法与《圣经》其它教导彼此的交集。首先我们要看律法与爱的诫命的关联;第二,我们要注意律法与恩典的福音之间的关系;第三,我们要查看律法与救赎历史和新约的关联;第四,我们要探索神所有诫命之间的和谐一致。让我们先来看律法与爱的诫命之间的关联。


爱的诫命

当我们说到「爱的诫命」时,我们讲的是诫命中最起先也最重要的一条:要爱神,而从这条诫命延伸出来的就是我们要爱人如己的诫命。虽然这两条诫命都不是列在十诫里,但是它们所具有的优先性却必须受到肯定。马太福音22章37到40节耶稣这么说道:

「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章37-40节)

在这里,耶稣强调爱神是最大的诫命。祂并且指出,爱人如己是其次重要的诫命,祂也教导我们其它的诫命都是依凭这两条诫命。因此其它的每一个诫命多少都是在描述我们应当如何的爱神和爱我们的邻舍。

罗马书13章9到10节关于这点,保罗更进一步有这样的教导:

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马书13章9-10节)

加拉太书5章14节保罗如此写着:

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加拉太书5章14节)

我们读保罗在此的教导,必须要很谨慎,因为有许多神学家都犯了一个错误,认为保罗写的这些是教导基督徒,除了爱人如己之外,不必再遵守其它任何诫命。其实保罗在此要说的是爱人如己与其它的诫命是分不开的,因为《圣经》全部的诫命都是教导我们该如何的爱我们的邻舍。因此如果我们能够真心诚意全然的爱我们的邻舍,我们就是遵守神给予的每一个律法了。

换句话说,耶稣或是保罗都无意要把诫命简化到爱神和爱人,以此来取代其它的律法规条。其实他们所要教导的乃是律法的每个层面都包含着爱神和爱人,因此一个人若是能够爱的完全,他就是遵守了全部的律法了。我们可以思想申命记第6章的经文,我们刚才读到的耶稣在马太福音的教导就是从这里引用的。申命记第6章1到6节这么写着:

这是耶和华你们神所吩咐教训你们的诫命、律例、典章好叫你一生敬畏耶和华你的神,谨守他的一切律例诫命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命记第6章1-6节)

我们在这里读到耶稣所引用的经文,讲到爱神是和其它神借着摩西所给予以色列人的各样诫命律例紧密连结,不可分离的。绝不能用爱神来取代其它的规条律例。

因此在我们学习了解要如何把律法应用于基督教伦理时,我们必须记得爱的重要,我们应该记住爱神和爱邻舍的诫命是神全部律法的总纲。而同时我们也要知道《圣经》强调爱的诫命,并不是就此容许我们无需遵守《圣经》里其它的法规条文。

我们已经查考了爱的诫命与其它律法之间的关联性,现在要来看恩典的福音与神律法的关系。


恩典的福音

基督徒常会有的一个误解,就是认为律法与恩典的福音是相对立的。许多信徒认为既然我们是因着恩典而得救,不是靠守律法的功德,因此我们绝对就没有必要遵守律法。其他的一些信徒则将律法的功用只是用来威胁或吓唬罪人的,相反的,福音则是在律法定我们有罪之后来救赎我们的。实际的情形是人们对律法和恩典福音的关系有着太多不同的看法,我们在此实在无法一一的讲述。为了澄清这一类的错谬观念,我们要来看《圣经》怎么描述律法与福音的关系,我们要着重的讨论传统上称为的「律法的三个功用」。

从更正教改教运动以来,神学家们经常讲到律法在《圣经》里的三个不同用途。尽管神学家们都大致同意这些不同的功用本身的合宜性,不过神学家们对这些用法的排列顺序却没有一致的说法。所以为了避免混乱起见,我们在这系列的课程里将按照以下次序来排列这三个功用。

律法第一个用途是教育上的,或者就是说律法的功用如同老师或训蒙师傅一样。用来教导时,律法借着暴露人的罪并且提出惩罚的警戒,将人引到基督面前。

律法的第二个用途是在民事上。我们为了民事的目的使用律法时,是要用它们来制止社会的罪行。在实施的时候,通常会和行为的管教一起使用。

律法的第三个功用是在规范准则上。存心敬畏神的基督徒以律法为道德行为的法规指引。

律法在教育上的功用是讲到神的律法把不信的人心里潜藏的罪引发出来,显明他们需要基督。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就是了解到某些言行是不该有的,可是这个认知却诱使我们更想去犯错。

罗马书7章第7和第8节,保罗就以自身的经历,讲到律法在教育上的功用。他是这么写着:

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罗马书7章第7-8节)

律法的这个功用是和《圣经》一个重要的教导相联的,那就是信徒们曾经是在律法之下,然而现在我们是在恩典之下。当不信的人面对律法的标准和惩罚时,他们会被激发的更想犯罪,而他们也意识到因着他们的罪,律法所给予的惩罚或咒诅。这样的警戒驱使不信的人来到基督面前,于是祂恩慈的把他们从律法的咒诅中拯救出来。保罗在罗马书6章14节所写的就是这个意思: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马书6章14节)

就这一点而言,律法教育性的功用并不直接启用在信徒身上。一旦一个人已经驱使走向基督,律法在此就完成它的功用了。就其教育性的功能,我们已不再律法之下了。

律法的民事功用,或者律法的第二种用途,涉及到借着惩罚犯罪的人,来约束遏阻社会的罪行。我们不难想到我们之所以在行为上对自己有所约束,是因为惧怕来自司法机构的刑罚。律法在这方面的功用对信徒和非信徒都是一样的,而且它着重的是神以政府机构作为惩治罪恶的工具。在下面几课我们还会谈到许多的事例是与律法的民事用途有关的,所以目前我们只是稍微提一下,并且要确认这样的功用与恩典的福音并没有什么冲突。

当我们从福音和基督教伦理学的角度来思考律法时,律法的第三种用途,或者在规范准则上的功用,对我们的学习非常有帮助。律法在这方面的用途也是我们这几课一直谈到的,那就是律法显明了神对基督徒生活的指引。我们可以把它与家规相比较。我们的父母为了保护我们的安全订了一些规矩,而我们也因着敬爱和信赖父母而遵守这些规定。例如约翰壹书3章4节这么写着: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翰壹书3章4节)

约翰是在基督升天后多年才写下这些话,然而他依旧强调律法是我们行为的准则。他甚至还以违背律法作为罪的定义。简单的说,我们仍然是以律法为审判的准则,以此决断基督徒的行为是公义还是邪恶的。许多的经文也指出律法是基督徒生活的准则。律法与福音不是对立的。

在得救之前,我们都是罪人,无法持守律法。我们是在律法的咒诅之下,因为我们都触犯了律法。然而现在我们已经得救,被看为是在基督里信守律法的人,所以我们也承受了律法所应许关乎救赎和生命的祝福。保罗称这样的情况为在恩典之下,与在律法的咒诅之下成对比。

简而言之,如果以犯罪就遭受律法的咒诅这方面来说,我们的确不是在「律法之下」。可是若从我们领受律法应许的祝福来看,我们仍是在「 律法之下」 ,也因此就必须要遵守律法。雅各书1章25节,雅各这么说道:

惟有详细察看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的,并且时常如此,这人既不是听了就忘,乃是实在行出来,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雅各书1章25节)

我们已经探讨了神的律法如何成全爱的诫命和恩典的福音,现在要来看律法与新约和救赎历史展开的关联性。


新约

当我们谈到救赎历史和新的盟约时,我们指的是因着耶稣基督的工作所影响的,从旧约到新约时代发生的改变。目前我们最关注的是这些改变是怎么影响基督徒将律法应用到伦理学里。在旧约《圣经》里,对新的盟约这个名称仅仅只提到过一次,那是记载在耶利米书31章31节。而在《圣经》新约里,则多次提到这新的盟约。然而,对我们的探讨最有帮助的经文,是希伯来书第8章所讲的,该书的作者大量引用耶利米书31章的经文,将它们应用于教会。希伯来书8章8到10节,我们读到这些话:

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希伯来书8章8-10节)

注意这段经文,神与人立的新约,并没有让我们可以不遵守律法。相反,在新约里,律法仍然举有重要的地位。事实上,律法是写进了我们心思意念里的新约准则。

律法是写在我们的心思意念里,这样的描述表明我们知道而且爱慕律法。新约没有让我们将律法弃置于背后,乃是将这些律例典章融入心思意念里,认真的持守着。其实在旧约时代,这也正是遵守律法该有的心态。申命记6章6节,耶和华这么说道:

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话都要记在心上。(申命记6章6节)

还有诗篇119篇11节,诗人这么说道:

我将你的话藏在心里,免得我得罪你。(诗篇119篇11节)

神的话语应该常存放于祂百姓的心思意念里,这也的确是许多人的写照,即使在旧约时代也是如此。律法写在我们的心思里,不是一件新事,也不是新约才如此。这个要点乃是从旧约延续至今。

我们甚至可以说新约使得我们更有理由要遵守律法。因为旧约的信徒是以回顾离开埃及的为奴之地,展望进入迦南应许之地的自由人生,作为他们服从律法的缘由。而现今的基督徒则是回顾在基督里成就的伟大救赎,并且展望基督再来要完成的更大工作,以此为我们服从律法的根据。

不过很重要的一点是,身为基督徒,从旧约到新约的转变也影响我们对律法的应用。如同希伯来书的作者在10章1节所讲的:

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 (希伯来书第10章1节)

新约启示基督就是律法所预表的那一位。因此律法规定旧约的信徒们必须遵行的许多事,例如献各样的祭,现在已经由这些祭所预表的实体成就了,那就是基督的舍命。所以现今我们不再献牛羊为祭,而是透过相信耶稣为我们的赎罪祭来遵守献祭的律法。

在下面几课,我们会更仔细探讨把律法应用于新约时代所需要作的各样调整。目前我们应该已经清楚原则上律法也适用于新约时代。

我们已经谈过律法与爱的诫命,与福音和与新约的关系,现在要来探讨最后一个题目:神所有诫命之间的和谐一致。

和谐

《圣经》的法典包含许多的律法规条。这些诫命规则数目之多,并且触及许多的事项,使得它们看起来有时似乎是彼此抵触。而法规之间的矛盾乃是每个道德义务或者规则导向的伦理体系所面临的问题。可是就《圣经》的律法而言,它们彼此之间并没有真正的抵触;神的律法事实上从没有真正的互相矛盾,正如神的性情是一致的,不会自身抵触。同样的,《圣经》的所有伦理教导也都是彼此完美的和谐一致。

如同我们在雅各书2章10节读到的,律法是整合一体的:

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各书2章10节)

因为律法是融为一体,所以整体上我们需要遵守它所包含的各种诫命;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言行举止真的符合律法的某个规条,这些行为就符合了整体的律法。

因此我们若是觉得《圣经》的某些律法彼此之间有所抵触的话,那只能说我们对律法还没有正确的了解。而事实上,我们也无法对整体的律法有完全彻底了解,也因此我们不时会被神所设定的各种似乎不同的律法弄得很困惑。那么在实际运用中,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些令人烦恼的张力呢﹖当然我们对此状况有许多可说的,可是目前我们只提两个。

首先,神所给予的律法里带着没有明讲的约定,就是有时候某些律法比另一些来的重要和优先。例如马太福音5章23到24节,耶稣给予这样的教导:

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马太福音5章23-24节)

耶稣教导我们神的子民彼此和好,在次序上比献祭给神还来得重要;以致于一个信徒即使来到祭坛前,准备好要献祭了,他还是得先去与他的弟兄和好了,再回来献他的礼物。

有时我们说某些罪比另一些更恶劣,或者说有些规范比另一些更重要,我们必须了解的是《圣经》对于各种诫命赋予不同层次的重要性;所以如果某个法规在次序上比另一个更重要,这其实是没有什么抵触的,反而显示了律法在整体上的和谐一致。

其次,《圣经》的律法也带着没有明讲的约定,就是每个法规都有例外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圣经》的律法体系里,如果碰到紧急或是极不寻常的状况,那么平常的法规可能得让步给一些更重要的原则。

例如使徒行传第5章记载的,使徒们和犹太公会的人之间的对立。犹太公会命令使徒们不可以再传讲关乎耶稣的事情,但是使徒们并不理睬这样的命令。使徒行传5章29节记载使徒们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章29节)

在这个事件里,犹太公会是治理犹太人的行政组织,他们具有能管辖使徒的法治权柄;而通常《圣经》也是要我们服从地上的掌权者。然而当犹太公会的命令与神的诫命相抵触时,这就造成前面所提那个法规的例外情况,因此,对于使徒们而言,他们所应该做的就是顺服神,不去理会犹太公会的命令。

然而这个事件并不是说一个法规与另一个相抵触。律法在整体上是一致性的显示出神的性情;而神的性情里面没有互相冲突之处。律法乃是预料到某些通则在实行上有时可能会有冲突的情况,碰到这样的状况,我们应该作的就是仔细查看每个相关的诫命法则,衡量涉及的情况和动机,然后找出最适合的做法;我们采取的行动有可能会与一些法规通常的应用有所不同,不过在意义上那必然是顺应整体的律法。

当然,把《圣经》的各种诫命赋予不同的重要性,我们这么作时也要很小心。因为我们毕竟是认知有限、堕落的人,无疑的我们有时会不知道怎么做才是对的,有时甚至会作出错误的决定。然而无论如何,我们总要记得《圣经》是前后一致的,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去了解神的律法彼此之间的协调一致。


五、总结

在这一课里,我们探讨了《圣经》以不同的方式和层面显示出神的话语是基督教伦理的准则。我们也看到《圣经》是以不同的语言和文体书写的,因此在读的时候,我们要区别对待;然而它们多少都在告诫我们关乎伦理的独到之处。我们也探讨了《圣经》里神的律法不同的分类和功用。最后我们看到律法在自己本身和与《圣经》的其它部份都是协调一致的。

在我们继续学习《圣经》伦理学的时候,一定要记住《圣经》包含许多不同的内容部分和细节层面,而每个部份又各以不同的方式教导我们伦理的原则。当我们在神面前继续学习和生活时,要在思想中切实记得这些要点,我们就能够以更负责的心态来看待《圣经》的各个部分和层面,也使我们的言行举止更合乎神已经向我们显示的伦理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