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每个基督徒都已意识到,在现今时代中伦理道德面临着危机。这不光是在世上那些非信徒人群中间,也出现在基督的教会里。非信徒会毫无定向的试图去分辨是非;即便是个真心追求的基督徒,事到临头面对伦理道德的人生,也常常晕头转向失去方向。我曾遇到过一些基督徒,他们似乎就没有什么道德确信;我也见过另一类基督徒,他们对每一种伦理问题都有未经思索简单的答案。
随着年龄变大,我发现我越来越确信我们现今最大的需要之一,就是要明白如何将《圣经》应用到我们的人生中我们要怎样思想、如何行事和怎样感受;一种依据《圣经》作抉择的方式。
这个「依据《圣经》作抉择」的系列课程,是基督教伦理学所要探讨的第一部分。这一系列着重的是在人生的各种情况中,我们如何按着《圣经》所教导的,做出合乎其原则的决定。这一系列的第一课是「《圣经》伦理学」。首先,我们要根据《圣经》来设立基督徒伦理学的定义;接着,我们要探讨《圣经》定义善行的三重标准;最后,我们会大致介绍如何依照《圣经》,透过三个步骤作合乎道德伦理的决定。让我们现在先来定义基督教伦理学的概念。
世界各地的人几乎都有他们各自的伦理体系。不同的宗教、文化、社会、个体对于哪些行为和观念合乎伦理,因此可以被赞同;哪些行为和看法不合乎道德,因此该被指责,有着他们截然不同的结论。「伦理学」所研究探讨的,就是这些不同的体系和它们的结论。
一般而言,伦理学是「研究道德上的正确与错误,良善与邪恶」;这个定义已足以说明伦理学的基本定位。不过在这一系列的课程里,我们无意对伦理学作广义的探讨,而只是着重于基督徒或《圣经》对伦理的看法,因此我们所导出的定义就比「探究道德的正确与错误」还更要狭义一些。我们对于基督教伦理学的定义是:「伦理学是作为一种鉴别方式的神学,用于判别哪样的人格,行为和态度可以蒙神祝福,哪样的则不蒙神悦纳。」
为了充分了解我们是怎么看待基督教伦理学,我们要从三方面来看这个定义。.第一,我们要看基督教伦理学注意的焦点是神和祂的祝福;第二,我们要探讨基督徒伦理学所包含的范围;第三,我们会注意到基督徒伦理学所涉及的不单只是行为而已。我们先来看基督教伦理学的焦点是神和祂的祝福。
不像其他的伦理学系统,我们的定义所着重的是神和祂的祝福,而不是那些笼统的词语,例如「良善」「邪恶」「正确」「错误」等等;当然所谓的正确与良善,就是那些蒙神所祝福的事;而那些得不到祂祝福的事就是错误与邪恶的。然而以此来看神与祂的祝福,到底隐含意义是什么呢﹖
专注于神和祂的祝福,包含两个要点:首先, 神自己本身就是道德的标准;其次,神的行动示范了道德的标准。让我们详细解释这两个要点。
首先,我们要肯定神自己本身就是对与错,善与恶的至终标准。基于此,我们否定有来自神以外而存在的终极道德标准,也就是说神不需要符合其他别的标准,才能被认为是」良善」的。我们所强调是,神无须对祂自身以外的标准负责;每一件合于神属性的事就是良善和正确的,不然的话, 就是邪恶和错误的。让我们透过约翰一书一章5到7节中来明白这个观点:
神就是光, 在他毫无黑暗 我们若说是与神相交, 却仍在黑暗里 行, 就是说谎话, 不行真理了。 我们若在光明中行, 如同神在光明中, 就彼此相交, 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翰一书1章5-7节)
将神隐喻为光,主要就是一个道德的写照。黑暗等同于罪恶与谎言;光明代表真理与纯洁。这段话语描绘了神的属性是绝对的完美,没有任何罪恶;它也描述罪就是违背神的本性。
就这段经文和其他类似的经文看来,我们可以说神的属性就是良善与公义的标准和楷模;而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就不得不裁定那些与神的属性相悖逆的事都是罪恶和不义的。
我们着重于在神和祂的祝福的第二个要点,就在于神自己的行动彰显出道德标准。神表达赞同何谓正确和良善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给予祂祝福;同样的,祂借着收回祝福,降下咒诅,表明祂对邪恶不当之事的憎恶。《圣经》里多次的提到这个原则的运作。
例如利未记26章3节,讲到神与以色列人立约,若是以色列人「遵行神的律例,谨守神的诫命,」 神应许将要赐给他们极大的祝福,但是,在同一章的14节中也提到,神警诫他们,如果他们不遵行神的律例,谨守神的诫命,一切可怕的咒诅将会临到他们的身上。让我们来听听利未记26章14到16节中提到的咒诅:
你们若不听从我,不遵行我的诫命,厌弃我的律例, 厌恶我的典章, 不遵行我一切的诫命, 背弃我的约,我待你们就要这样: 我必命定惊惶, 叫眼目干瘪、精神消耗的痨病、热病辖制你们(利未记26章14-16节)
在这一章里有多处的经文提到不同的咒诅,一次比一次更可怕。然而神预告这些咒诅,为的是要警诫那些拒绝遵行神的诫命和藐视与祂有立约关系的人。在这段经文中,虽然神没有宣告说不顺服神就是邪恶,败坏,或不义;然而,按着神对那些背逆祂的人所施予的可怕审判,那确实是我们从这信息中可得到的唯一结论。
我们若查考《圣经》,看神是怎么启示良善与邪恶的标准时,会发现对于正确合宜或错误不当的事情,《圣经》往往是记述神对那些行为的反应,而不是清楚标明何为良善,何为邪恶。因此我们若注意神的祝福与咒诅,就会更清楚的认识许多经文里包含的伦理观。
除了着重神和祂的祝福,基督教伦理学的定义也看重伦理所包含的幅度。我们认为伦理学不单只是神学的分支,它乃是神学和基督徒人生的基础。
在过去,基督教伦理学通常只是神学训练里众多课程的一门,它被视为神学的一部分,主要是处理一些实际的道德议题。按着这个旧有的模式,讲授神学,可以不太需要涉及伦理学;结果伦理学的老师讲授的也只是涉及神学和人生的极小部份而已。
但是我们的定义则强调基督教伦理学是涉及基督徒人生的每一层面。首先,伦理学是
探究何为良善何为邪恶的神学
也就是说,每一门神学课程都会谈到神对良善的祝福,和对邪恶的咒诅。每一类神学都会使我们有义务去相信某些事实,驱使我们作某些事情,以及引发某些情绪。正是因为那些事是对的,就应该要相信,有行动,和来感受;而不去的话,则是错了。所有的神学课程都是在探究何为对错是非,也就是所有的神学都涉及到伦理学。
除此以外,基督教伦理会涉及到人生的每一个层面。神学本身牵扯的就不只局限于人生的一小部份而已。在我写的「认识神的教义」那本书的第三章中,我对神学的定义是「学习将神的话应用于人生的每一个层面」。换句话说,神学不只是思想神和祂的话语而已,而是要从思想贯彻到应用。没有任何事能自身于神的道德标准之外。
保罗在提摩太后书3章16到17节所讲的,就是这样运作的: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训练]人学义都是有益处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摩太后书3章16-17节)
「教训」「督责」「使人归正」「训练」等词语扼要的讲到如何把《圣经》应用于人生中。我们可以把这段经文改写为「整本《圣经》在神学上皆有用处,好预备属神的人在人生中行合乎道德的事。」简而言之,基督教伦理学是触及人生的每个层面。
除了看重伦理主题所包含的幅度外,与许多只专注行为的伦理系统不同,我们对伦理学的定义不单只是注重外在行为,同时还关注到个人的心态和本质,我们基督教伦理的定义强调个人的行为和心态是否会得到神的祝福。神的道德标准要求我们对我们的行为、我们内心的思想和倾向、以及我们自身的本质要负完全的责任。
当然《圣经》肯定是强调我们应该要有好的行为。对多数人而言,行为也很容易可以被分类为对错、好坏。因此我们不大算在此花时间,来解释为何在我们的定义中要包含行为。但是,我们必须也要记得,《圣经》也以对错是非来衡量人的心态。
可悲的是,许多真诚的信徒却认为我们的心态和情感是与道德无关的,也就是说它们与好坏、善恶无关。然而,经文一再显示我们的心思情感要么与道德正义的一致相合,要么就与道德邪恶的同流合污。因为《圣经》教导基督徒要在他们生活和生命的每个层面里都要依从神的道德标准,所以,基督徒伦理必须不仅着眼于外在行为,还要强调包括感情、取向、倾向、偏爱、嗜好、心思、想象、信念和我们内在本质在内的人生每一个部份。
例如马太福音5章22节,耶稣就这么教导:
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马太福音5章22节)
马太福音5章28节,耶稣又加上这样的教导:
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章28节)
上述那两节经文显示耶稣谴责的是有罪的心态感受,不管那心思意念有没有导致行动。总之,耶稣的教导表明这些心态实际上已触犯了为禁止罪行而订的诫命。
马可福音7章21到23节,耶稣这么描述人心:
因为从里面,就是从人心里,发出恶念、苟合、偷盗、凶杀、奸淫、贪婪、邪恶、诡诈、淫荡、嫉妒、谤讟、骄傲、狂妄。这一切的恶,都是从里面出来(马可福音7章21-23节)
邪恶的心态本质上不只是错误的,它们也是恶行的根源。
按着《圣经》,我们也会谈到道德良善或邪恶的人。就如恶行来自恶心,恶心来自恶性或罪性,因此我们若要讨神喜悦,单单有良善合宜的行为和心态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在本质上是个良善的人,也就是得具有良好的性情。
罗马书8章5到9节就谈到这点,保罗这么写道:
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随从圣灵的人,体贴圣灵的事。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因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如果神的灵住在你们心里,你们就不属肉体,乃属圣灵了。(罗马书8章5-9节)
简而言之,所有的非信徒都是「随从肉体的人」 ,他们的天性是邪恶的,所以他们的行为心态也是邪恶的。保罗在这里强调,与神为仇的心思乃是源自堕落的天性,而且这样的性情也是无法顺服神的法则。
不同于那些不信的人,信徒是有圣灵内住的。而他讲到随从圣灵而行的人,指的就是信徒因着圣灵居住在他们心里而有的新性情。因此他们可以不必受制于堕落的天性,乃是具有能力,可以顺服神的伦理法则。
因此我们讲基督徒伦理学乃是「作为一种鉴别方式的神学,用于判别哪样的人格,行为和态度可以蒙神祝福,哪样的则不蒙神悦纳。」 而这至少关联到三件事。首先,神自己本身是伦理的标准。唯独祂是善恶是非依循的准则;第二,全部的神学,甚至人生整体,都有它的伦理领域;第三,神的道德标准使得我们要为自身的行为、思想、态度,和内在本质负责。
我们已经定义了基督教伦理学,现在要来看《圣经》对于伦理的良善所设定的三重准则。
有个很有用的方式可帮助我们了解《圣经》对此的教导,那就是看《韦斯敏斯德信条》如何定义非信徒的善行。《韦斯敏斯德信条》16章第7段特别对非信徒的善行有重要的论述:
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体,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但并非出自信仰所洁净的心,也不是按照正当的方法,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没有荣耀神的正当目的;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不能讨神的喜悦,也不能叫人有从神领受恩典的资格。
从这叙述看来,《韦斯敏斯德信条》正确的认定非信徒的某些行事是合乎神的命令,而且,信条还承认这些非信徒所行的对人对己都产生美好有益的结果;换句话说,非信徒可以行事为人近乎我们伦理人生的标准,也就是作出能引致神祝福的事情。《圣经》也同意这点。例如马太福音7章9到11节,主就说过这样的话语:
你们中间,谁有儿子求饼,反给他石头呢﹖求鱼,反给他蛇呢﹖你们虽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东西给儿女,何况你们在天上的父,岂不更把好东西给求他的人么。(马太福音7章9-11节)
一般人通常会行一些看起来合宜的好事,例如爱自己的孩子,供应他们的需要。事实上,我们还很难找到有那个人从没作过一件神所认可的好事,或是未曾存着一丝能引发神祝福的心态;因此从表面看来,甚至非信徒都有可能行神所命定的事,也因此得到好处。
然而《韦斯敏斯德信条》并没就论到此为止。它接着清楚指出,非信徒所行的善事并非如同表面所显示的那样。注意信条讲到这些行为是「罪恶的」,它们无法「讨神的喜悦」 ,或使人有资格「领受神的恩典」 。
即使我们赞扬非信徒那些合于神准则的外在行为,我们也得记住他们的本质并非真正的良善。他们无法好得足以讨神的欢喜,也无法以此赚取救恩。怎么会这样呢﹖为何那些合于神准则的外在行为还是被认为是罪恶的呢﹖
如同先前所说的,顺服神的诫命必须源于合宜的动机,也就是要出于被信仰洁净的心思。第二,它是遵循合宜的标准,就是按照《圣经》所记的准则。第三,这个行为必须有合宜的目的,就是为荣耀神而行。简而言之,除非这个行为是出自正确的动机,依循正确的准则,也达成正确的目的,它就算不得是神给予祝福的善行。让我们先来仔细探讨正确的动机。
除非这个所作行为出于正确的动机,它就不是神会给予祝福的行为。首先,好行为必须来自于一个借着信心得以洁净的心灵。其次,善行必须是基督徒爱心的外在流露。
按着《韦斯敏斯德信条》所列的,善行若「非出自信仰所洁净的心,是罪恶的,不能讨神的喜悦。」 这个标准与我们对基督徒伦理学的定义极为相合,都是着重于具有良善性情的好「人」。而如同先前所说的,只有圣灵内住其中的信徒才能行出神所祝福的善行。
理由之一就是唯有信徒具有「被信仰洁净的」心思。信条在此讲的是神所给予,存在信徒生命里并继续成长的得救信心。借着这信心的洁净,信徒领受更新而良善的性情,也以此激发信徒能够行善。雅各书2章14到20节这么写着:
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甚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么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么。(雅各书2章14-20节)
洁净心思的信仰,是让人得救,也激发善行的信仰。这是信徒所具有,也唯独信徒才有的信仰。
希伯来书11章6节指出这一点: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因为到神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神,且信他赏赐那寻求他的人。(希伯来书11章6节)
想要得神祝福的祈求必须根源于信心,否则我们无法得神的喜悦,也因此无法得到祂的祝福。换句话说,行事的动机若没有信,我们就无法行善。
整本《圣经》里,保罗将这个教义讲的最简单明确,罗马书14章23节,他这么说道:
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马书14章23节)
能得到神悦纳的善行,必须来源于得救的信仰。
《圣经》看重基督徒的爱心,除了要有得救的信心,也强调正当动机的重要。
哥林多前书13章保罗教导若不是出于爱心,我们的行为是无益的;13章1到3节,他这么写着:
我若能说万人的方言,并天使的话语,却没有爱,我就成了鸣的锣,响的钹一般。我若有先知讲道之能,也明白各样的奥秘,各样的知识。而且有全备的信,叫我能够移山,却没有爱,我就算不得甚么。我若将所有的赒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却没有爱,仍然与我无益。(哥林多前书13章1-3节)
产生美好结果的行为或是属灵的恩赐,若不是以爱心为出发点,仍然得不到奖赏。就如先前所讲过的,在神的眼中,得不到奖赏的行为就不是」美善」 的。
马太福音22章37到40节,耶稣总结神的启示时,也讲到这个要点:
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章37-40节)
拒绝神的律法,就是拒绝与那位将自己赐给我们建立盟约关系的神。而不顺服祂的律法就是犯罪。在马太福音的这段经文里,耶稣所教导我们说,律法本身和旧约其他部份所要求我们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爱神和爱邻舍。
神要我们遵循的每个法则里都包含爱心,如果我们所作的不是出于爱,我们的行为就不符合祂的标准;而我们必须既要爱神又要爱邻舍,就使我们更难达到神的标准。非信徒不爱神,他们是与神敌对的,所以他们所行的决非出于爱神。换句话说,他们绝不可能有正确的动机。为此缘故,从终极意义上看,他们也绝不可能行神认为美好的事。
除了指出良善的行为必须出自正当的动机,《韦斯敏斯德信条》也讲到善行必须符合正确的标准。我们再来听听16章第7段所说的:
未重生之人所行的事,按事体,虽然是神所吩咐的,对己对人都有益处,但并非按照正当的方法,即根据神的话所行的,所以这些行为是罪恶的。
这里信条强调所谓美善的行为,必须是依据神话语的标准而行,就是照神的启示,特别是《圣经》所说的去作。
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我们对正确标准的认识。首先,《圣经》的戒命;第二,全本的《圣经》;最后,普遍的启示,创造界本身。
第一个方面,所有的《圣经》命令都是为引导我们而设的。约翰壹书3章4节总结了这个概念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翰一书3章4节)
注意使徒约翰所说的,他不只教导凡违背律法的就是犯罪,仿佛违背律法只是众多罪的一种;他乃是说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因为所有的罪都导致不遵循律法,就是触犯神的法则。
约翰在此明确的断言合宜准则的重要性。然而今天甚至有许多基督徒还认为人是有可能违反神的某些律法而不算是犯罪,或我们可以忽略神的某些诫命。然而,使徒雅各在雅各书2章9到10节却谈到这一点:
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各书2章9-10节)
显然触犯某些律法就是犯罪,好比雅各所提到的,以貌取人。然而雅各接着讲到若只触犯了律法的一条,就是触犯全律法;因为律法整体上是反映神的性情和特质,所以违反了任何一点,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触犯了每一点,也就是得罪了神;因此若违背律法的某一点是犯罪,所有对律法的违逆都是罪。
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接下去几课会有更深入的探讨,不过在此我们对于神的律法和对神律法的应用必须先有明确的区别。按《圣经》的观点,每一条律法对基督的跟随者仍然有其约束力,但是应用的过程却是相当复杂,在某个情况下的顺服可能与另一个情况下的顺服会大不相同。
这里我们得要强调一下,我们不是在鼓吹相对主义,说什么对不同的人,《圣经》可以有不同的意思,不同的解释都是同样的合理。这种讲法是决然不对的。正好相反,《圣经》记载的就是神要说的意思,是其原本作者们想所要讲的意思。神的话语是我们依循的规范准则,我们不能偏离它的教导。因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所有的善行都必须要符合《圣经》的律法标准。
其次,合宜的标准要求我们得顺服全本的《圣经》。《韦斯敏斯德信条》不只说神的律法是一切善行的标准,也提到神的话语是善行的依据;也就是说善行必须要依着启示,特别是《圣经》所教导的,甚至要依循律法没有正式记载的部份。也就是要考量律法诉诸《圣经》其他部份为其根据的记载。好比在十诫里,守安息日是以神的创造天地作为该诫命的依据。出埃及记20章9到11节,我们读到:
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出埃及记20章9-11节)
在此十诫是以神的创造为依据,而确立它们在道德规范上的权柄。
还有当耶稣的门徒没有遵守安息日的规条,祂也以大卫作过的事来为祂的门徒辩护。马太福音12章1到4节,祂如此回答法利赛人的质问:
经上记着,大卫和跟从他的人饥饿之时所作的事,你们没有念过吗?他怎么进了神的殿,吃了陈设饼,这饼不是他和跟从他的人可以吃得,惟独祭司才可以吃。(马太福音12章1-4节)
耶稣认可大卫的行径,即使这个事例不是律法规条的一部分,祂还是以此导出合宜的应用。因此我们看到在《圣经》里,不只律法被视为善行的规范,其它的记载也具有这样的权柄。事实上就好比诫命律法是依从神的创造而定的,因此有时《圣经》其它关乎道德伦理的教训对我们行为的约束力更远胜于律法,不过这没什么好奇怪的。因为之前我们已读过提摩太后书3章16到17节保罗所写的: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备行各样的善事。(提摩太后书3章16-17节)
保罗认为《圣经》的道德规范不只限于诫命和律法规条;他乃是认为整本《圣经》对我们的行为归正都有益处,都具有督导作用,因此我们的行事为人必须符合全本《圣经》的标准才称得上是良善的。
然而我们也略略提到神的话语远比《圣经》更宽广,好比神显于天地万物的启示,通常被称为是普遍启示或一般启示,那是祂话语的一部分,也是善行要依从的准则之一。罗马书1章20节把这个概念讲的非常清楚。保罗这么写道:
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罗马书1章20节)
保罗接着讲虽然借着普遍启示,人知道神的道德标准,可是他们仍然宁可犯罪。
这里的要点是:人的行为受谴责,乃是因他们触犯了普遍启示所显露的标准。
换句话说,普遍启示既然是神话语的一部分,那么它也是善行依据的标准之一。
总而言之,《圣经》教导我们善行必须依从神的话语,而祂的话语则是显于律法、整本《圣经》,和创造界中。
除了出自正确的动机,依据神话语的准则,所有的善行也得有正确合宜的目的。善行可能有一些当前的目标,例如父母赚钱支付日常开销,这个眼前的目标就是供应自己和家人的需要,这是个良好值得嘉许的目的。不过在伦理学里,我们还更关注人们行善的至终目的。
如果我们所作所为是要让神喜悦,一些当前的目标,例如照顾家人、顺服父母、守安息日等等就是这个大范围的一部分。我们作这些事,乃是衷心想要荣耀神,因此愿意过着让祂喜悦的人生方式。
《圣经》借着一些特别的事例和一般性的原则,教导我们在许多方面,神的荣耀必须是我们人生的中心与目标。保罗教导如何处理市面上所卖的肉,就是一个例子。他认为只要人以神的荣耀为念,吃或不吃都是合宜的。哥林多前书10章31节他这么写着:
你们或吃或喝,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哥林多前书10章31节)
保罗了解为了某些眼前的目的,吃那肉是好的;而为另一个不同的目的,不吃却反而是好的。他所着重的是还有一个原则凌驾在这些眼前的目标之上,那就是关心神的荣耀;除非看到这个至终的目的,吃或不吃都不能被视为是合宜的。
在教导他的读者们如何使用属灵的恩赐时,彼得也有类似的论点。彼得前书4章11节,彼得这么说:
若有讲道的,要按着神的圣言讲。若有服事人的,要按着神所赐的力量服事。叫神在凡事上因耶稣基督得荣耀(彼得前书4章11节)
彼得认为教会里所有的恩赐和服事必须以荣耀神为至终目的。彼得提出的应用原则就是基督徒的所行所为都是为尊荣神,归荣耀与祂。
《圣经》中其他的经文将这个基本原则阐明的更清楚。罗马书11章36节,保罗也清楚讲到:
因为万有都是本于他、倚靠他、归于他.愿荣耀归给他,直到永远。(罗马书11章36节)
在这里保罗因着万有都「归于祂」而非常喜乐;他的意思就是我们作每一件事都是为了神的缘故,以祂的荣耀为行事的至终目标。保罗接着以「荣耀归给祂,直到永远!」来强调这点。
事实上这句经文点出神至终在万事万有里都得到荣耀,祂创造、扶持、掌管、赐予能力、悦纳尊荣祂的服事等等;理所当然的,祂认可那些为荣耀祂而作的事,而谴责那些悖逆祂荣耀的行为。神认可赏赐那些至终为荣耀祂,而所行所感所思的事情。
我们已确立基督教伦理学的定义和《圣经》对善行的标准,那么基督徒在作伦理抉择时,就应当以三个步骤应用这些理念。
在伦理学的课程里,我们会探讨每次作伦理抉择时,应该采取那些实际的步骤。目前我们只是对这个研讨勾勒出一个大概的轮廓,在接下去几课我们会有详细的解说。
我们的研讨涉及三个层面,首先是基督徒群体的三个倾向,其次是伦理抉择的三个观点,第三是这些观点之间的互相关联。我们先来看不同的基督徒在作伦理抉择时会有的倾向。
信徒们依从不同的方式作伦理的抉择,我们可以把这些方式分为三类:有些人强调基督徒的良知和圣灵的引导,认为顺从这些内在引导的行为都是好的;另一些人强调《圣经》,认为好的行为必然符合《圣经》的教导,坏的行为则不然;还有一些人强调行为的后果,认为产生好结果的就是好行为,产生坏结果的就是坏行为。
我们已讨论过,《圣经》定义的好行为是出自正确的动机,依从正确的标准,且有正确的目标,而这三重标准正好配合我们刚才讲到的那三点。
首先,那些强调良知和圣灵引导的人看重的是正确的动机。我们可以说他们首先在意的是唯有好人才会有好行为。在作伦理判断时,他们会问:我的心态是什么﹖我是否成熟到可以作出正确的抉择﹖我是否具有属灵的能力将神的话语应用在这个情况里﹖
其次,那些专注《圣经》教导的人所看重的是标准,面临伦理抉择时,他们首先问的是:对于这情况,神的话语是什么﹖
最后,那些看重后果的人主要在意的是正确的目标。他们专注的是情况本身,会提出这样的询问:问题是什么﹖牵连到那些因素﹖问题的解决方式会带来什么结果﹖
明白基督徒会有的这三个倾向,我们不难看到它们实际是代表伦理抉择的三个基本观点。
在这一系列的课程里,我们认为:
伦理判断涉及到个人将神的话语应用于某个情形里。
这个定义把我们先前叙述的许多事都串连在一起。我们谈到「神的话」 ,因为神的启示是作判断的准则。「情形」则提醒我们注意问题,目标,和解决的后果。谈到「个人」则强调采取正确的行径时,人的性情、动机、和良知的重要性。事实上我们认为唯有这三个方面都考虑到,我们才会作出合宜的道德决定。
将这三方面要素作相对等量的强调,对许多信徒而言似乎难以理喻。的确,在大多数保守的基督徒圈子里,《圣经》一直是我们信仰和实践所依循的唯一准则,我们看重《圣经》的教导胜于其它的考量;但是当我们遵循《圣经》,以它为唯一的准则时,我们也发现《圣经》教导我们在作伦理抉择时,不单要思考神的话语,也要考虑涉及的情况和人事。
我们必须从三方面或三个角度,就是从神的话语、情况、和个人的层面来探讨伦理,这三方面的看法都很重要和宝贵;因此探讨伦理最好的方式,就是从这三个层面去思考,并且容许各个观点所领受的见识彼此互补和相互影响。
我们会从这三个观点来作伦理判断:就是从情况处境,规范准则,和存在动机的角度作探讨。在后面的课程里我们会一再提到这几个观点,目前我们只需要先了解这些立场的基本概念。
我们的伦理探索若是转到问题本身,行为的结果,或是目的,那就是从情况处境去探讨,我们可称这个为「目的论」的方式,因为它着重的是行动的结果或目的,从这个角度探讨伦理,涉及在神的范畴里,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我们会问这样的问题:什么是达成神旨意最好的方式﹖它也会诉诸以神、耶稣或其它好的《圣经》人物为典范的道德行为。
《圣经》常采用这个观点,也鼓励我们如此作。在教导伦理法则时,《圣经》会诉诸神的全能,祂掌管所有的受造物;尤其在涉及救赎,或指出神、耶稣、其他人物为我们行为的典范时更是明显。例如在罗马书第6章2到4节,保罗的论点是,我们向罪死,且与基督同埋,乃是为了达成一个特别的目的,就是脱离罪,活出有道德的人生。
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我们和他(耶稣)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马书第6章2-4节)
保罗这样的谈论,并没着重神的诫命或圣灵在我们生命良知上的影响,而是强调情况处境,包括救赎的经过和我们得救的目的。
保罗也是以伦理情况处境的角度结束罗马书第6章。罗马书6章20到22节,保罗这么写着:
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甚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罗马书6章20-22节)
保罗鼓励他的读者们要活出圣洁有道德的人生,弃绝他们昔日所犯的那些罪。保罗强调借着圣洁的人生,他们可以得到永生。这里他当然是基于结果来劝勉,不过此处,他着重点在于敬虔生命所得到的奖赏。
彼得也是以情况处境的论点谈到道德行为。彼得前书2章21到22节,他这么说道:
基督也为你们受过苦,给你们留下榜样,叫你们跟随他的脚踪行。(彼得前书2章21-22节)
在这里彼得鼓励信徒们愿意为义的缘故受苦,他没有引用经文或提到圣灵的引导,而是诉诸救赎过程的一些事实,特别是耶稣在十字架上的受苦。
对基督徒而言最直觉的模式就是从规范准则的观点来探索伦理。所谓的规范准则就是认定神的话语是我们伦理的准则,我们读《圣经》,要明白它所教导的行为法则。
例如为了要让以色列民恢复对神的敬拜,约西亚王教导他的百姓要守逾越节。列王记下23章21节他这么命令他们:
当照这约书上所写的,向耶和华你们的神守逾越节。(列王记下23章21节)
他的论点并非根据救赎的历史事迹或他们当时的情况使他们必须如此行,或是神感动他们要守逾越节。他乃是强调《圣经》教导他们要庆祝这个节日。他诉诸的是律法书上所写的,神借着摩西拯救祂的百姓的那段记载。
使徒约翰以神的诫命为信仰行为的依据时,用的也是这个模式。约翰壹书
3章23节,他这么写道: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约翰一书3章23节)
神的话语再次成为人行为的根据。神命令人该有一定的信仰和行为,而祂的权柄也足以使人必须依从祂的道德标准。
我们已经讨论了情况处境与规范准则的层面,现要从个人的层面来探讨伦理。我们称这为存在动机的观点。
因此我们看到《圣经》肯定借着我们良知和圣灵的引导,可以帮助我们决定谁是谁非。除了考虑情况处境和规范准则,存在动机的观点也能帮助我们做出合宜的伦理抉择。
《圣经》记载了许多运用这模式探讨伦理学的例子,例如约翰壹书3章21节,那里使徒约翰这么说道:
亲爱的弟兄阿,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约翰一书3章21节)
他指出,身为得救的人,我们的心思应当与神的性情一致;如果神的爱在我们里面,我们就能够直觉的分别对错是非。除了诉诸《圣经》或问题本身,神也在祂的子民心中运作,使他们知觉是非。当我们持定这样的观点,那就是以个人实存的角度来探讨伦理学。
保罗的著作里也有同样的看法。例如加拉太书第5章,保罗将「肉体」 与罪性相提并论,又列了许多肉体激发我们去犯的不良行为。他也解释圣灵在我们里面运作,以产生美好良善的结果,例如仁爱、喜乐、和平。在这段经文里,他详细说明信徒借着顺服圣灵的内在引导,就能够行出美善的事情。
加拉太书5章16节保罗写道:
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加拉太书5章16节)
让信徒作伦理判断的一个合宜方式,就是注意圣灵内里的感动。我们若这么作,就是采用存在动机的观点来判定是非。
罗马书14章5、14、23节,保罗更是强调存在动机的观点,他坚决认为即使我们良知未必完全,但是违逆良心就是罪。
各人心里要意见坚定 我凭着主耶稣确知深信,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惟独人以为不洁净的,在他就不洁净了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罗马书14章5、14、23节)
保罗在这里谈的是祭偶像的食物,他解释说基督徒可以吃那些食物,只要他们心里不认为是在参与异教敬拜;但如果他们的良心不允许他们吃,他们若吃了,那就是犯罪。
很有意思的是,在这章经文里,保罗谈到如果这个事件是从规范准则或情况处境的立场来看,多数的信徒是倾向于吃那些食物;可是保罗强调信徒也会从存在动机的角度来作抉择,除非三个观点的结论一致,否则他们宁可不吃。
我们已经探讨了这三个角度,现要来看这三个角度之间的彼此互动和相互依赖。这三个不同的立场其实不是各自独立存在的,而是代表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同一个伦理事件。
我知道这讲法初初听起来会令人有些困惑,因为我们前面所引用的例子,每个似乎只是采用一个角度而已。不过实际上,我们所引用的例子都涉及三个角度,只是其中某一个立场比较凸显,让我们用来举证而已。整个过程的要点是没有那个立场可以自身于其它两个之外而独立运作。
我们先想想看情况处境的立场涉及到那些﹖它关乎伦理事件的相关事实,包括涉及的人,和神的话语,我们视它为规范行为的准则。如果不涉及人,就无人作伦理的探索了。如果不涉及神的启示,我们根本就无法知道何为真实。换句话说,即使我们从情况处境的角度去探索伦理问题,我们的探寻还是都要考虑到个人和规范准则。我们可以这么说,除非我们透过神的话语来看情况处境,并且认清情况与当事人的关系,我们根本无法正确了解整个情况。
同样的讲到规范准则的角度,如果我们不能将《圣经》的话语应用在我们的情况或个人身上,那我们根本就没有了解《圣经》。如果有人说:『我晓得「你不可偷盗」是什么意思,只是我不知道该怎么把这诫命应用在我身上,或我盗用公款的情况里。』这个人其实不明白「你不可偷盗」讲的是什么。他宣称自己知道规范准则的要求,却不知道可以将它应用在什么情况里,那么他实际上是不晓得《圣经》的要求。
讲到存在动机的立场也是如此。除非透过所涉及的情况和以神的话语正确解读人的心思,我们无法真实了解一个人。如果我们想要有正确的知觉,我们的良知必须依循《圣经》的教导。此外在良知通告我们应该作什么之前,我们也必须了解具体情况的真相。
因此每一个角度都牵引到另外两个,如果我们正确合宜的从任何一个角度透视,我们所见的应该都是一样的。问题是我们并非完全人,也没有完全的透视力。因此我们若专从规范准则的角度来探索,我们通常无法清楚情况处境所牵涉的或个人经历的感受。同样的,我们若只采用情况处境的观点,也常常无法明白规范准则或个人经历所涉及的。当然,如果我们只从存在动机的观点探索伦理事由,我们也不太能正确导出另外两个观点的看见。
如果我们能够完备地思想伦理,这三个立场不管由那个出发,应该都会导出同样的结论和看见。然而我们并不完全,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三个角度的优势都要使用,以得到有关伦理更完整的信息。透过使用所有的角度,我们能够检查和衡量其中任何一个角度的眼光和见识正确程度。
在这一课里,我们介绍了基督教伦理学,定义它是从伦理的层面来探讨的神学。我们也根据《圣经》,定义什么是「良善」和「正确」,解释了《圣经》对善行所定的三重标准。最后,我们提出一个《圣经》的模式,帮助我们作伦理抉择;它的好处是对情况处境、规范准则、和存在动机的观点都作考量,衡量其间的看法。
在当今世界里,依据《圣经》作抉择是极富有挑战性的。我们会不断地感到我们自己被各样影响牵动着,其中许多的影响即不承认 上帝的权柄,也不理会祂的良善。然而,作为基督徒,我们必须认定神的良善,在我们伦理解决择中必定要追随它。一个非常有帮助的方式,就是通过使用规范准则,情况处境,和存在动机的综合角度来处理伦理抉择。当我们将这些基本的角度融入我们的思考方式中,就能够预备我们面临复杂的伦理问题时,仍然可以作出明智的合乎《圣经》原则的决定。